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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委协商助推资产证券化试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 09:29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记者 黄庭钧 季明 方家喜 

  一直只能是“坐而论道”的资产证券化,犹如从初冬浓雾迷漫中走出的北京一样,似乎也要破“雾”而出。

  资产证券化政策协商提速

  一位央行人士上周在北京向记者表示,有几家机构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方案正在由国务院审核。据他透露,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可能于明年开始操作。他说,目前共有9个相关部门正在协商资产证券化运作。除了资产证券化,企业债也尝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流通,以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

  据了解,这九个部委是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发改委、国资委、外管局、商务部和社科院。

  此间分析人士认为,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多个部门协商的重要原因是,政策和操作的复杂性。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发起人、服务人、发行人、投资银行、信用提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人和投资者等。其中,证券公司等有关机构可利用资本运营经验、较好的人才积累及控制市场的能力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目前的“优惠政策”,完成资产变现任务。

  按照方案设计,操纵层面需要完成很多工作,包括向有关管理部门和投资者进行宣传,以取得政府部门支持;整理、组合资产,建立资产池,测算与重新配置现金流,这是证券定价的基础;设计证券;确定证券的价格;策划证券的发行;寻求战略投资者;组织承销并发行证券;解决证券的流通问题等等。

  早在2001年央行先后由货币政策司和金融市场司牵头成立资产证券化小组。中国证监会也于2003年9月成立了专门的资产证券化小组,此后还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进行了合作研究。其他有关部委也在不同程度上对资产证券化的不同侧面进行研究。

  金融专家李扬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监管当局出面召开的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会,已经有五年了,具体改革却迟迟不能推出来。五年的时间协调不下来,还是制度问题,而不是品种和技术问题。抵押贷款证券化功能主要是解决银行流动性问题,还有一个功能是改善银行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本金要求。随着《巴塞尔协议》逐渐成为我们的制度,资产证券化又有了新的动力。他透露,中国社科院正在推动这件事,而且已经初见成效。

  据了解,资产证券化在国际上已有近40年的历史。早在1968年,美国最早的抵押贷款债券问世;到1990年,美国3万多亿美元未偿还住宅抵押贷款中,50%以上实现了证券化。目前,资产证券化已遍及美国企业的应收账款、租金、版权专利费、信用卡、汽车贷款应收账、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成为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券的第二大市场。

  资产证券化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如将批量贷款进行证券化销售,或者将小额、非市场化且信用质量相异的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汇集组合成资产池,重新包装为具有流动性的债务证券。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对贷款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促使参与各方均可受益;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在中国一直处于研究讨论阶段。由于很多法律法规的障碍,迄今已有几家银行上报了有关方案,但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和投资选项,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已成为中国政府相关部委,金融机构及其他国内外市场参与者所关注的课题之一,并被广泛地认为是中国金融市场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及其与国际标准接轨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虽然因种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资产证券化在中国仍然停留在理论性研究阶段,但根据有关机构对参与讨论各方意见和建议的理解,中国有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需要,但是,针对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可操作性讨论的“长征”似乎已集中在最后的关键几步,包括法律可行性、具体实施程序、及会计和税务处理方面。

  中国资产证券化能否从理论性研究过渡到实验性尝试,还取决于对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程序性问题的解决。这些程序性问题涉及债权、附属抵押权的登记和转让、担保权益的确立、和借款人违约后的强制执行等。

  试点暗潮涌动

  虽然大规模的证券化没有正式推开,不过,有些较小的项目已开始在尝试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

  最近,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投资银行部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10月份,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的不良资产及证券化团队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对200亿元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置;而后,又正式确定了这些不良资产的准确构成。

  据了解,资产池内是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今年6月底从中行收购的可疑类贷款,账面价值约为200亿元,全部资产位于广东,其中一部分资产有抵押物。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人士称,其间涉及一万多笔可疑类资产,如果一笔一笔解决,工作量非常巨大。但如果以资产证券化形式出售,无疑将给运营带来根本性改变。

  这也是中金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首批创新试点证券公司后的第一项创新业务。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则将其与以往的“准资产证券化”相区别。前者具有证券的标准,能够流通和交易,即国内首只“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尽管产品还有待监管部门正式批准,但中金公司马上就要开始对这些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同时做产品设计工作。有关人士称,同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一样,融资不是主要的目的。通过证券化方式促进资产处置效率的提高才是根本目的。

  而在更早的时候,国有商业银行就向国务院上报的资产证券化方案。2002年春节前,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国务院提交了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方案。其时,建行试图通过表内融资的方式出售资产。其他各大商业银行的方案也同样采用了表内融资的交易结构。

  但监管部门对此并不认可,而希望采用表外融资方式出售资产。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银行的证券化资产将拿来出售还是拿来抵押?表外融资是标准意义的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表内融资则只能称为住房抵押债券。事实上,银行只有将相应资产做表外处理,强调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宗旨,才能真正达到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转移信贷风险的目的。

  业内专家分析,商业银行更愿意选择表内融资方式,因为这有助于降低自身不良资产比率。国内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良率普遍低于0.5%,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2001年总体30%的不良资产率(按新五级分类),实在是一笔难得的优质资产;倘以表外融资形式被切出,尽管有利于风险控制,却影响了银行账面数字的“观赏性”。

  虽然,建行最终选择了表外融资方式上报了有关方案,但两年过去了,方案仍然没有获得国务院批准。

  今年上半年,国家开发银行也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国务院上报了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方案。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 “和其他行不同,我们没有住房贷款用于证券化,我们将收购其他银行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当然,我们做的是标准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用的是表外融资。”

  资产证券化的更大期待

  不久前在上海的一次高层论坛上,一位国际知名机构的人士向中国政府提出尽快推出资产证券化的建议。他认为,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为金融机构,也可以为非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资产,减少金融风险。

  这位人士说,资产证券化可能为非金融机构,特别是那些受限于《公司法》和目前有关企业债发行管理程序而不能发行企业债的企业,提供一个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这些企业中大量流动性不强的资产,如商业票据、商业应收款、设备租赁合同及商业房地产租约等,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直接向资本市场融资,增强其内部资金流动,并进一步化解金融资本在银行系统过度集中的压力。

  业内人士和专家最近的呼声也再次响亮起来:加快探索银行住房按揭等信贷资产和不良资产证券化,尽快启动相关试点。

  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姜建清最近在有关场合表示,要加快探索银行住房按揭等信贷资产和不良资产证券化,创新中国债券产品。引进资产证券化对中国很有意义:宏观来看,银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还具有促进扩大消费、发展住宅产业的功效。微观来看,开展住房按揭等贷款证券化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匹配结构,分散抵押贷款风险,有利于降低按揭贷款利率,减轻购房人的还款利息负担,也便于简化不动产转让手续,扩大不动产交易市场。中国住房按揭贷款已积累了1万亿,形成了巨大的潜在投资者群,市场法律法规不断健全,推进住房按揭信贷资产证券化实施的时机已经成熟。

  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刘克崮认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其运作方式已经十分成熟。在中国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不仅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对于丰富中国的债券产品,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也有重要意义。在中国开展这项业务,需要在一级市场标准化和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做大量的工作。

  刘克崮认为可以先启动试点,然后在试点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完善和规范。

  当前要积极创造试点的基本条件,他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监管部门要尽快制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可以考虑由金融监管部门先制定一个与当前政策法规基本吻合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作为规范试点行为的部门规章,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应制定一些会计、税收等专业方面的暂行规定,尽快启动试点,先干起来。然后,随着试点实践的发展,逐步形成比较规范的专门条例,以至最后上升为法律。

  二是明确试点的基本对象、范围、规模及目标。现阶段应从小范围、小规模着手开展业务试点,着重解决中国商业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上的合约标准化、风险防范制度化等方面的缺陷,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的力度。可以选择市场基础条件较好、金融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进行试点,如深圳、北京、上海等地,这些地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发展迅猛,部分中小商业银行已经面临较大的流动性压力,客观上已经具有证券化的现实需求。

  三是设立专门机构,试点运作和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和法律环境现状,可以考虑由政府出资成立专门机构推动和试行中国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业务。这个机构的运作模式就是,按标准购买住房抵押贷款资产,发行住房抵押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服务,以实现风险隔离,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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