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明年底必须独立存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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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 16:3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 北京消息 中国证监会最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各券商必须最迟在2005年年底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完成有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五项内控要求。
按照该通知的解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公司自有资金,存放在具有一定独立性和必要监管职责的存管机构,并通过建立公司内部客户资金安全管理运作机制,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透明、完整、可控、可查。 通知提出的五项内控要求是:设立合规部门或由现有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内部监管,公司分管该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得同时分管经纪、投资银行、自营或资产管理等业务部门;建立集中监控系统,实现对公司及分支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交易情况的实时监控;将资金和证券的清算职能实行集中管理,交易、清算、核算及资金划付职能适当分离,相互制衡。同时,进一步优化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证券托管相关的业务流程,加强对交易系统授权的管理;对分支机构客户资金账户和股东账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公司总部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各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的真实情况;对营业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情况进行清理,确保每个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超过5个。 通知还要求,申请创新试点类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完成上述五项内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进一步建立更加严格的客户资金独立存管模式:完善客户资金内控机制,使组织体系、账户体系、交易体系、结算托管体系、核算体系、划付体系和监控体系在职能定位、业务流程、技术系统三方面完善、独立且相互制衡,并在此基础上对监管部门开放,使客户资产安全、完整、透明、可控、可查。 对进入风险处置程序的高风险证券公司,通知要求其在使用国家救助资金的同时,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独立存管,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明细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其他证券公司也可在条件具备和自愿的情况下实行第三方独立存管。 通知明确规定,对未按期完成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五项内控要求的证券公司,证监会将认定该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对未认真自查,隐瞒问题或作虚假陈述等四种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证监会将认定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同时,依法追究公司有关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该通知是今年10月12日下发给证监会各派出机构的。通知除了提出督促证券公司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工作要求之外,还对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日常监管提出了四项具体工作要求。通知要求,各证监局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辖区内证券公司切实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详细情况,决不能放松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日常监管,防范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成在今年年底辖区内一半以上的证券公司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2005年全部证券公司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工作任务。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派出机构督促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自查整改,要求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问题的证券公司在全部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之前,必须严格执行六项要求:不得新增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新增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扩大自营业务规模;不得向股东分红;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欠款、变现资产,所得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不得新增房屋、汽车等固定资产,适当限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