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总经理原秘书被判贿赂罪 检察院认为过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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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 15:42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本报记者 张国栋)眼镜架在鼻梁,书卷气写在脸上,冰凉的手铐戴在手上,昨日深圳市中院审理了三名被告人违规操作60余万元股票交易,而被一审法院认定介绍贿赂者正是深交所老总原秘书雷某。 三北大校友联手做局
今年9月,福田区人民法院认定龚某构成受贿罪、雷某构成介绍贿赂罪、黄某构成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年、三年。后龚某和黄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雷某虽然服判,但福田区检察院认为法院以介绍贿赂罪对其量刑适用罪名错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三人于昨日再次同台受审。 三人中龚某、雷某均为北京大学研究生,雷某还正在攻读博士学位,黄某是本科生。据雷某称,他与龚某在求学期间就已相识,与小师弟黄某于1998年相识,黄某与龚某的相识正是缘于雷某的介绍。 好处费由一人统一发放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为,2001年,黄某在为上海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另案处理)运作“关铝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股票交易价格过程中,与时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秘书的校友雷某商议寻找出资单位,以融资买入由黄控制的部分“关铝股份”股票。2001年11月,雷找到时任深圳市兴中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兴中图公司)证券投资部高级经理的龚某及投资部经理王某(另案处理),四人商定,王、龚二人用兴中图公司的资金以约定的时间和价格接买由黄控制的“关铝股份”股票,事成后按交易总金额比例的4.5%支付龚、雷、王三人好处费。四人还商定将好处费统一交给雷某保管并负责发放好处费。 2001年12月6日,黄某将行贿款人民币70万元和额外给雷的10万元人民币共计80万元人民币交给雷某。2001年12月10日至12月13日的四天时间内,龚某操盘以兴中图公司资金接盘购入黄某抛售的股票,成交额约人民币1500万元,龚某和王某各分得19.3万元人民币,雷某分得28.9万元人民币。事后,龚某和王某对雷某额外收取好处费表示不满,雷某遂将剩余的2.5万元人民币及额外收取的10万元人民币退还给黄某。 检方认为应以受贿罪论处 在昨日的庭审中,雷某成为本案的争论焦点,其深交所老总秘书的身份也成为控辩双方权衡的棋子。检方认为,雷某除了引见下家外,他还在交易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且雷在本案中与行贿方、受贿方均有联系,两次组织洽谈,且提到具体分配比例、交易额度,这说明其既参与了行贿预谋,除撮合还有谋划,应以受贿罪论处。且在本案受贿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其均应以受贿罪论处。雷某的辩护人认为,雷某只是起到介绍作用,认为应该维持原来判决。法院当日未有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