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台最终解决方案 买卖封闭式基金继续免税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 07:00 北京青年报 | ||||||||
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在我国第一只封闭式基金诞生的199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2000年和2001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又相继决定将暂不征收印花税的政策延期至2000年底和2001年底。此后,两部门未再发布过关于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是否征税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直免征。 这次出台的文件并未规定有效期。分析人士认为,这可能意味着,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不会被征收印花税。由于开放式基金已成为基金业发展主流,按照目前形势推测,所有封闭式基金将可能在今后的10余年里陆续完成自己的使命。因此,分析人士认为,这次出台的规定很可能是关于买卖封闭式基金印花税总量的“最终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