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民申请全体法官回避 郑百文案将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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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 10:21 新浪财经 | |||||||||||
据新浪财经了解,全国众多股民关注的杨广毅诉三联商社(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原郑百文,股票代码600898)股份侵权纠纷一案于2004年11月23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杨广毅当庭提出回避申请,导致案件延期审理。 重组方案
2001年郑百文由于巨额亏损,决定进行资产、债务重组。2001年2月22日,郑百文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议案:同意重组的郑百文股东可用“默示同意”的方式表示赞成,将自己50%的股份无偿过户给三联集团,而不同意参加重组的股东则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将其反对声明提交给公司,并同意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股份并予以注销。除少数股东提交《股东声明》外,包括杨广毅在内的6.8万余名股东被视为默示同意者。 无偿过户 同年11月8日,因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8名股东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郑百文和董事会,请求确认郑百文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要求郑百文及其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办理股东变动手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上述两个决议有效,并判令郑百文和其董事会于判决生效后按上述两项协议之规定完成股份过户手续。2003年7月4日,郑百文完成了股份过户手续。其中杨广毅持有的20900股的50%被无偿过户给三联集团。 提起诉讼 杨广毅认为郑百文的做法侵犯其权益,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股金及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郑州中院就郑百文的重组中涉及的权利人处分其财产可以采取“默示同意”的表达方式已被认定,并确认郑百文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做出的两项决议有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应按该判决执行。故驳回杨广毅诉讼请求。杨广毅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律师分析 杨广毅代理人北京市安盛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律师认为,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股份是股东的私有财产,杨广毅对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完全的所有权。郑百文临时股东大会,可以通过投票的方式集合股东的意志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不能干涉股东对自身私有财产的自由处分。郑百文临时股东大会要求股东将所持股份要么无偿过户给三联集团,要么同意公司回购,没有第三种选择。如果这一命题也能够成立,我们是否可以这样归谬:股东大会有权干涉股东的婚姻自由。股东要么默示同意娶总裁的大女儿为妻,要么在15天内提出股东声明反对娶大女儿为妻但同意娶小女儿为妻,任何不同的意思表示均视为同意娶小女儿为妻,不得迎娶别人。“女儿论”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股东大会决议的荒谬。由此可见,股东大会无权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论这种权利是财产所有权还是婚姻自由。 张洪明指出,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实施,股东不能默示表态。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投票或对重要事项的表态,股东只能用明示方式。这在国际上是惯例,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也有规定。 另外,一审法院不能援引郑州中院的判决结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我国不实行判例法律制度,先前的判例既不能约束本案当事人,也不是本案定案的法律依据。 申请回避 杨广毅在二审开庭时当庭书面申请下列人员回避: 1、本庭审判长、审判员; 2、民四庭其他审判人员; 3、民四庭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人员; 4、郑州中院审议(2001)郑经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案件的审判委员会的全体成员。 杨广毅提出下列申请回避的理由,并请求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1、417号判决已对本案一审产生了不利影响,上述人员如不回避,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易造成先入为主; 2、本案涉及6.8万流通股股东的切身利益,在河南省本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而杨广毅申请的是审判人员及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是否回避,回避的决定谁来做出,对此法庭需报请院长研究。目前,杨广毅及其代理人尚未收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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