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人为:债转股实施存在四大隐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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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 14:49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实习记者 柏丹)尽管五年的实践证明,债转股在国企改革及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26日闭幕的中国第一届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高级研讨会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证券业务负责人郑成新表示,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四大问题仍严重困扰着债转股工作。 郑成新认为,“非股非债”问题,企业办社会职能和经营性资产、剥离富余人员分
“非股非债”问题。2000年,国务院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对债转股企业统一停止计息,但少数企业却置国务院批复的实施方案于不顾,造成目前债转股工作仍未全部完成。 企业办社会职能和经营性资产、剥离富余人员分流难以落实。由于历史原因,转股企业承担着政府应承担的部分社会职能。而按照国家债转股政策的要求,这部分非经营性资产,不进入债转股公司,而是由地方政府来接收。但实际上,新公司成立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地方政府的承诺大部分没有实现。 原股东出资不实、出资不到位。这主要表现在,公司业务不独立和权证未过户上。一些债转股企业搞形式转股,新公司成立后,却长期不分账,人员、机构不独立。对分立转股企业,新公司注册后,属于新公司的土地、房产、无形资产等都没有过户到新公司。 传统企业干部任用体制与依法选择经营者的矛盾。转股后,企业单一股东结构发生了变化,但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仍坚持传统的管理干部原则。这使得企业经济职能与公共管理职能混淆,股东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