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公布新版股票上市规则 引入公平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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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 07:01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周宏 发自上海 深沪交易所日前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新《股票上市规则》将于2004年1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深沪交易所是在中国证监会的组织下,根据2002年以来规则实施情况和市场需要,对《股票上市规则》的内容和结构进行全方位修订的。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由原来的14章223条扩充为18章295条,条款增加30%以上。 引入“公平披露” 与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相比,新《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突出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并引入公平披露的概念;强调对上市公司董(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管人员的管理,要求高管人员补充签署《声明及承诺书》;细化临时报告的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充实和梳理后,由原来的一章扩增为五章。 深沪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新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以及两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原《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并删除了与新规定相抵触的部分。 深沪交易所结合在以往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根据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提高其可操作性。另外,《规则》还调整了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扩展了关联人的外延,明确了关联交易审议中涉及的回避表决问题,简化了日常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审议程序等;堵塞原《股票上市规则》中临时报告披露要求的有关漏洞。 改革停牌制度 《规则》取消了季度报告和部分临时报告的例行停牌,赋予交易所在停牌和复牌问题上更多的自主权,以突出警示性停牌的作用。 《规则》还为董秘履行职责创造便利条件,增加关于董秘职权范围的规定,明确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并支持、配合其工作。并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在董事会秘书出现空缺、不能履行职责等特殊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除了按照上述提及的相关规定大幅修订特别处理和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的有关内容外,新《股票上市规则》还适当调整了应予特别处理的若干标准,增加了终止上市的情形。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