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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从六个方面全面修订股票上市规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 06:51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王轲真)深沪证券交易所在全方位修订2002年版股票上市规则的基础上,日前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股票上市规则》”)。新上市规则对现行规则进行了6方面修订,以适应近两年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变化。新规则将于2004年1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新《股票上市规则》是深沪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的组织下,根据《股票上
市规则》2002年修订后一年多来的实施情况和市场需要,结合中国证监会和深沪交易所在此期间发布的规定、通知和有关业务规则,对《股票上市规则》的内容和结构进行相应的增删、调整和完善而成,内容更为科学、合理。本次修订涉及内容较多,范围较广,篇章结构有较大调整,可以说是一次全方位的修订。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由原来的14章223条扩充为18章295条,条款增加30%以上。

  与两交易所现行的《股票上市规则》相比,新《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调整篇章结构。新规则突出了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并引入了公平披露的概念;强调对上市公司董(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管人员的管理,要求高管人员补充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并将原规则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充实和梳理。

  第二个方面是增加了证监会和深沪交易所新颁布的有关规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深沪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对原《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并删除了与新规定相抵触的部分。

  第三个方面是提高了《股票上市规则》的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信息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的条件;增加关于董事诚信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的有关规定;将定期报告涉及的预约披露、业绩预告及其修正、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处理等要求在规则中以条文形式明确下来;确定重大事项首次披露的时点并细化持续披露的要求;充实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披露内容;统一了重大收购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十一类交易的披露标准,并在相对额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绝对金额这一判断指标;调整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由原来采用“或”的概念改为采用“且”的概念,即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金额同时达到绝对额和相对额指标时才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扩展了关联人的外延,明确了关联交易审议中涉及的回避表决问题,简化了日常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审议程序等;堵塞原《股票上市规则》中临时报告披露要求的有关漏洞。

  第四个方面是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创造便利条件。新规则增加了关于董事会秘书职权范围的规定,明确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并支持、配合其工作。相应地,新《股票上市规则》也对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任职条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并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在董事会秘书出现空缺、不能履行职责等特殊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第五个方面是改革和简化停牌制度。取消了季度报告和部分临时报告的例行停牌,赋予交易所在停牌和复牌问题上更多的自主权,以突出警示性停牌的作用。

  第六个方面是理顺了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关系。鉴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的大部分内容与《股票上市规则》有所重复,这次修订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特殊规定并入新《股票上市规则》各有关章节,同时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此外,新规则适当调整了应予特别处理的若干标准,增加了终止上市的情形。修订还规范和统一了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术语和表达方式,提高了逻辑性和严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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