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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细则征求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 12:00 证券时报

  本报北京电(记者 于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昨日就拟定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征求意见。根据该细则,取得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协议书”,并提交相关“发行业务操作权限授权书”后,即可开立账户。

  根据该细则,发行人在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公司短
期融资券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对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的安排原则为:按照收到申请书并审核合格的时间先后进行安排,先合格的先安排;同一日期同一时间段仅安排一家发行人;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及商业银行债券的发行招标日期错开;尽可能将短期融资券的到期日与法定节假日和非营业日避开。

  发行人在收到“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后,要在发行招标日前三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应披露文件包括:当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当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投标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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