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 于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昨日就拟定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征求意见。根据该细则,取得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协议书”,并提交相关“发行业务操作权限授权书”后,即可开立账户。
根据该细则,发行人在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公司短
发行人在收到“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后,要在发行招标日前三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应披露文件包括:当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当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投标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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