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核准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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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 22:36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11月23日电(记者潘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3日同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为。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
根据《实施细则》,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上证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交易费用按现行同期限国债标准券回购的标准执行。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这一券种发行量的20%。 证券业人士表示,国债买断式回购不仅同时具有融资和融券及远期价格发现的功能,而且为国债市场提供了利用做空和做多交易组合获得盈利的机会。 上证所同时发出通知,即将发行的2004年记账式(十期)国债,自12月6日上市之日起可用于买断式回购交易。在试点阶段,买断式回购交易通过上证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品种为7天、28天和91天,履约金比例分别为1.5%、3%和5%。(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