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落实国九条 股民保证金加了把安全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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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 16:09 信息时报 | |||||||||
时报(行情 论坛)(行情 论坛)综合报道 (记者张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此举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国九条”,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持续正常运转的重大举措。 区别对待交易结算资金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应当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自有资金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但不得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当客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中的资金,证券公司应当协助执行。但对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客户结算备付金不得冻结 《通知》还明确了客户证券结算备付金与自营结算备付金的不同处理方法。对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向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确认该证券公司缴存的自营结算备付金余额;对其最低限额以外的自营结算备付金,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认为,《通知》第一次将结算账户进行分类,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根本利益,避免了潜在风险。此外,《通知》还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扣。此项规定改变了人民法院原有程序,使被执行者以外的其他客户资金得到了有效保护。而且,《通知》还详细规定了当证券公司或者客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的具体职权,明确了清算优先的原则。 《通知》的发布和执行,是落实“国九条”的又一具体举措,将指导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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