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和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新规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 13:50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本报讯 记者何晓晴报道: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为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自有资金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但不得冻结、扣划该证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保障证券市场持续不断地正常运转中处于关键环节,对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给予有效的法律保护,是保持证券交易正常秩序、防范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也是国外证券市场的通行惯例。鉴此,《通知》在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业务专用账户等方面给予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必要的保护。《通知》规定,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对该证券公司缴存的最低限额以内的自营结算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对登记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设的新股发行验资专用帐户中的资金,人民法院也不得冻结、扣划。 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证券交易、结算场所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时,不得影响证券交易、结算业务的正常秩序。《通知》明确指出,当事人可以申请冻结属于被执行人的已经完成清算交收的证券或者资金;客户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对该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中的资金、证券帐户中的证券进行执行;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对证券公司开立的自有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自有结算备付金超过最低限额部分的资金和自有证券进行执行。 根据《通知》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证券账户内的流通证券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查明其归属,并以通过交易系统变卖的方式予以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已冻结的证券或资金前,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提供并优先执行除证券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此外,《通知》对执行异议的提出和审查处理也作出了规定。 (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