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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通知》保护了市场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 07:3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保护了市场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应当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对不同市场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区别对待和处理的原则。业内人士认为,《通知》的发布对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了市场不同主体,包括投资者、证券公司、结算公司的合法权
益,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是一个实质性利好。

  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资深研究员梁静认为,《通知》明确了法院对涉案证券公司存在银行的客户资金账户不得冻结和扣划,从而保障了客户资产的安全,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存款账户与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区分开来,显然有利于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东方证券研发中心负责人梁宇峰认为,《通知》对涉案证券公司存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不得冻结的规定,有利于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保障证券市场持续正常运转。《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证券结算备付金时,应当正确界定证券结算备付金与自营结算备付金。对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通知》还明确对涉案证券公司存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必须首先满足次日结算后方可冻结,以有效保护结算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一些业内人士同时认为,《通知》允许涉案证券公司自报可冻结、扣押的资产,可以保证涉案证券公司的股票自营业务不受或少受影响。

  上海证券研发中心负责人郑伟刚分析认为,以往法院对涉案证券公司存在银行的资金账户、存在结算公司的备付金账户,不管是客户的,还是证券公司自有的,都可以随时冻结,客户资金的安全没有保障。证券公司也常常因为账户不分青红皂白被冻结而陷入资金链断裂的被动局面,登记结算公司也常因为证券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被冻结而被迫垫付自有资金。因此,《通知》的出台,对于不同市场主体,包括投资者、证券公司、结算公司,都是一个实质性的利好消息。

  一些业内人士同时指出,《通知》对规范我国证券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证券公司账户管理的逐步规范,未来证券公司如果发生破产可能对投资者和市场的负面影响就会降低,从这一点看,《通知》将为那些高危证券公司的破产和接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扫清道路。上海证券报记者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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