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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区别对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案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 07:0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经商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应当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

  《通知》明确规定: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自有资金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但不得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当客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但不得冻结、扣划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对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人民法院也不得冻结和扣划。

  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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