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区别对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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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 07:0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经商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应当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 《通知》明确规定: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自有资金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但不得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
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