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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应以自身名义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 07:48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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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视为违约

  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刘羊旸、张旭东)记者10日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制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
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作为中国结算公司的结算参与人应以自身名义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唯一一个结算备付金账户,通过这个账户并按一个净额完成其所托管全部基金等(不含QFII)的资金结算业务。

  《指南》指出,企业年金基金作为托管基金的一部分,应纳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单一净额结算。企业年金基金证券账户由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直接到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企业年金计划变更托管人后,应当委托新的托管人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这一文件规定,托管人作为中国结算公司的结算参与人,应以一个净额完成其所托管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的全部基金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对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出现证券超买、卖空等行为,托管人应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交收责任,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指南》还指出,中国结算公司有权对结算风险较大的结算参与人进行特别监控,必要时可采取措施提高结算互保基金缴纳额,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与时间,有效防范相关风险。

  据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劳动保障部与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要按照中国结算公司制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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