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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和经纪账户分户管理 客户交收违约券商担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 08:28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王轲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昨日发布通知,同时开办证券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机构,可向结算公司申请增设资金结算账户,按照有关规定向结算公司申报自营证券账户。在分户管理制下,如出现券商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的情况,证券公司可能面临以自营备付金账户资金关联交收的风险。

  根据监管机关提出的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规定,除券商自营
和经纪业务增设资金结算账户外,仅开办证券经纪业务的结算参与机构,其现有的资金结算账户即为客户资金结算账户,无需申请增设新的资金结算账户。结算参与机构对其自营证券账户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证券公司申报的以他人名义开立做自营业务的账户,按照证监会3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该类证券账户只能卖出不能买入,账户内证券为零时,由结算公司注销该证券账户。

  在办理结算资金分户管理手续前,结算参与机构应与结算公司重新签订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并明确承担名下自营和客户备付金账户全部交收责任、两个备付金账户均满足最低备付要求。如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同意结算公司动用自营备付金账户资金进行关联交收。如客户和自营备付金账户资金同时无法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时,同意结算公司采取暂扣自营证券、债券回购质押券及提请交易所限制或停止买入等风险处置措施。同时,应按规定向结算公司申报交收违约客户证券账户,由结算公司对其采取暂扣相关证券、提请交易所限制或停止买入等风险处置措施;对未按规定向结算公司申报交收违约客户证券账户的,结算公司将立即报告证监会。由此对其客户造成的损失由结算参与机构承担。

  结算参与机构应按规定分别在客户和自营资金结算账户内存入最低结算备付金,客户和自营资金结算账户的日末余额均不得低于各自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该限额的设定及其调整按照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结算参与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在T+1不足以完成当日交收的,结算公司首先动用其自营备付金账户资金进行关联交收;关联交收后仍不足以完成当日交收的,按其违约交收金额计收违约金,并根据结算参与机构在当日交收时点前申报的违约交收客户证券账户和违约金额,确定相关暂扣的证券。

  结算参与机构申报结算备付金分户前的所有未到期回购属自营业务。对于同时拥有客户、自营资金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机构,结算公司也明确了预留指定或托管收款账户的要求。根据规定,结算参与机构如果向结算公司申办结算资金跨市场划拨业务,只能在其沪、深自营资金结算账户之间或是沪、深客户资金结算账户之间划拨资金。

  据分析,落实分户管理后,将有助于加强券商客户资产安全的监管,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并促进结算参与机构规范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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