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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立规 建券商高管诚信档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 15:58 经济观察报

  记者 邹光祥 北京报道

  证监会正在试图终结券商的“英雄时代”。

  从11月15日起,证券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高管人员选聘议案或者提前解聘议案前,应当将议案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征求意见。其中,涉及董事长、总经理的选聘
或解聘议案,相关派出机构应征求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意见后答复。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在10月25日颁布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中首次引入“不适当人选”制度,包括累计3次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等在内的12种人将无缘券商高管职位。

  这是时隔6年之后,证监会再次对券商高管的任职和监管做出详细的规定。与此同时,新一轮整肃券商的大幕正徐徐拉开。有消息称,将近一半的券商将被淘汰出局。

  失败的试验?

  在新《办法》出台前,业界对于“问题券商”的高管能否再次任职一直存在争议。

  2002年6月,有关方面为挽救濒临破产的南方证券而起用贺云、阚治东。这场被认为带有“试验”性质的换将行动最终没能力挽狂澜,但它却清楚地表明,资本市场已今非昔比,必须建立起职业经理人群体。

  有人屈指数来,10大券商老总抓的抓、逃的逃、关的关、废的废,不但首任“全军覆灭”,就是其继任者也差不多全都“下岗”。、“证券王国”万国证券和申银证券合并、君安证券和国泰证券合并,影响力越大的公司,经历的磨难也越大。

  管金生入狱,张国庆坐牢。每一家倒下的券商都伴随了其高管的浮沉,高管个人的命运总是和公司的命运紧密相连。

  长期以来,券业几乎都是由极少数所谓的“英雄”在书写历史。北京圣亚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朱胜国认为,这是一个特定历史阶段的独有现象。早期,证券公司大都由一个或几个人创立,他们依靠个人能力和人脉资源支撑起公司的发展。相反,公司的治理结构并没有太大改变,有的反而蜕变成“家天下”或者“一言堂”。而受外界的掣肘越少,个人的野心膨胀就越大,公司就越不容易受到控制和监管。

  即使如南方证券,在尝试了贺、阚二人的疗法后,也未能逃离行政接管的厄运。

  “刚刚坐满‘证监’,就执掌南方证券,现在看来,2002年6月的那次调整南方证券的领导班子一事值得反思,贺、阚二人是否适合?”一位接近决策层的券业人士表示,“换在今天,贺、阚二人无论能力有多么突出,都应再无资格就任券商高管职位。”

  贺云、阚治东曾是早期证券界风云人物,前者因炒作深发展被撤去深发展行长职务,后者因操纵股价受罚,并都被认定为金融证券市场的禁入者。两人履新南方证券时,才刚刚解禁。

  “之所以旧事重提,在于贺、阚二人进入南方证券的确应是一个标志性事件。”上述那位券业人士认为,重新起用贺、阚二人需要冒极大的风险。有关方面认为,阚治东因开创了证券市场太多“第一”而具备开拓精神。而让贺云出任南方证券董事长则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证券市场上还存在着许多违规操作的行为,而贺云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对此一清二楚,再加上他本身有了违规操作的教训,由他主导南方证券,可以保证南方证券未来平稳地运行。

  但是,从南方证券后来的运作看,其路线依然是“坐庄”,哈药股份就是佐证。只不过,这更多的体现了贺、阚二人强悍坐庄的风格。但显然,上述“坐庄”失败了,投资者对哈药股份惟恐避之不及。该股票后来的爆仓,为南方证券的被接管埋下了伏笔。

  在南方证券的破产传言中,2003年年底,阚治东黯然离开南方证券。雪藏5年,阚治东带着万丈豪情重出江湖,却以非完美形式谢幕,应是其人生的又一大遗憾。

  其实,早在2002年6月,当深圳市政府派出阚治东和贺云这对“梦幻组合”联手拯救南方证券之时,市场有人士就已预见到了今日结局。

  有业内人士指出,1995年有万国、1997年有君安、2001年有中经开、2002年有南方证券,这些昔日的“英雄”们,也许成功的原因各不相同,失败的原因却都一样,那就是在最后关头缺乏有效的机制约束,被以前的胜利冲昏了头。

  “大浪淘沙本来是自然规律,券商也逃脱不了生生死死的规律。”朱胜国表示,中国资本市场只有短短的13年时间,其间一二代券商老总相继“覆没”,折射出的正是券业的残酷。

  修补制度缺陷

  无论是早年的管金生、张国庆、阚治东、贺云,还是后来的石雪等,正所谓成也市场,败也市场。

  是造化弄人,还是命运不济?显然两者都不是。“这些人都是时代的宠儿,根本的问题在于我们的监管制度过于宽松,以至于他们的进入或者离去都显得那么从容与轻松,而我们的违规成本又太低,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海通证券的马明明表示。

  “问题人士”不见得总出问题,但是问题人士之所以成为问题人士和他们对市场的判断和把握有关系。他们属于庄股时代的枭雄,他们还生活在早已过时的庄股时代。有市场人士如此看待上述高管最终的命运。

  事实上,对于券商高管的监管,证监会素来以严格著称,但为何券商尤其是大机构总出事?

  “以往对于券商高管的监管大多是在事后,而事前的监管则稍显薄弱”,海通证券的马明明认为,券商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般都由证券公司大股东推荐的人士出任,随后报证监会备案即可。对出事后的处罚,相关问责机制也不够健全,尤其是对券商高管的道德风险防范,几乎没有什么技术性的措施。

  “证监会曾在1998年出台过《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已经很不适应变化了的证券市场。”朱胜国认为,旧办法的管理线条过粗,可操作性不强,也只将券商的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和副总经理纳入了监管范围。在规定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时,强调更多的是专业技术条件,日常的监管和责任的追究与处罚则几乎没有。

  对此,证监会机构部的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证券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通过加强动态持续监管、实行责任追究、建立激励机制来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促进券商的健康发展。

  与1998年出台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相比,新《办法》有以下五大特点:一是所规范的行为主体有所扩大。除将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的人员纳入管理范围外,还对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未被证券公司选聘任职的人员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二是严格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办法》除要求高管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担任管理职务的年限外,还必须通过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三是引入了“不适当人选”制度。《办法》借鉴了部分发达证券市场的做法,引入了“不适当人选”制度,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所在公司要解除其职务,任何公司两年内不得选聘其为高管人员;四是强化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办法》明确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规定高管人员任职前要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以确保客户资产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合法合规经营。如有违反,券商高管将被责令停职、撤换、宣布为不适当人选并处以警告、罚款、撤销高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加强了对高管人员的持续动态监管。证监会将对其加强日常监管,并建立高管人员数据库。

  券商说到底无非是一个中介机构,而对于中介,最为关键的则是诚信问题。证监会此番推出《办法》,旨在建立券商的职业经理人群体,并由此建立起券商的诚信档案。今后,凡是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级别的高管,都只能从进入这个档案里的人士中产生。

  市场人士认为,与强化券商高管监管相比,加强券商的公司治理改革更显迫切。因为,好的制度会把坏人变好,而坏的制度却能把好人变坏。在遴选好人的同时,如何用规范的制度来保障券商的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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