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保证金安全更有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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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 11:30 信息时报 | ||||||||
时报讯 (记者张虹)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的正式实施,一方面更为明确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将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规范投资者的行为,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小额投资者权益受保护 《意见》对客户(包括个人和机构)保证金进行全额保护的规定特别引人注目,也就是股民保证金不论多少都全额保护,对其他个人债权本金,如委托理财、国债回购和信托产品及金融机构自行发行的债券等,也予以收购。其中,本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全额收购;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九折收购。 兴业证券东风路营业部总经理易建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是管理当局推行落实“国九条”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最近问题券商暴露的频率越来越多,投资者非常关心自己的投资本金安全,该意见的出台向投资者传达一个明确的政策导向,就是只要我们的投资行为是合法合规就会受到国家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也就不受保护。 记者采访了一位股民,他认为《意见》的出台对投资者无疑是一个喜讯,再不用担心资金安全问题了,可以安心炒股。 引导投资者合法投资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少数金融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从事违规经营活动,一些个人投资者为追求高额回报,仍然购买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高利金融产品,甚至不自觉地参与违规活动,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 对其他个人债权本金,如委托理财、国债回购和信托产品及金融机构自行发行的债券等进行分类收购。其他债权收购实行名实相符的原则,凡个人以机构名义或机构以个人名义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易建军认为这两条将从根本上引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告诉大家哪些业务我们可以做?哪些业务投资者要自行承担风险?该意见将会对证券公司及投资者进行梳理,一些违规行为开始退出市场。 股民将更注重选择券商 《意见》出台后,周五股市一度出现小幅冲高,但显然股市结构性调整的任务依旧艰巨,股市的参与者、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各方还难以形成合力,再度出现回落调整? 对于《意见》出台后对证券行业有何影响时,平安证券广州赤岗营业部总经理陈钢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它将有利于证券行业的健康性整合。客户在开立保证金新账户时会考虑到券商的资产质量与安全性。资产质量及品牌好的券商将会吸收更多的客户保证金,券商的优胜劣汰将可能加剧。同时,它也会促使券商进一步提升规范化经营水平。 易建军更是认为,该意见的出台表明政府对各种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将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国家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法制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