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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要求分析员发表评论时披露真实姓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 22:19 新华网

  新华网香港11月3日电(记者苏晓)香港证监会3日就处理分析员利益冲突问题发出“指引”,要求分析员在媒体发表评论时必须披露真实姓名,并将分析员在发表研究后的买卖禁止期延长至3个交易日。

  香港证监会中介团体和投资产品部执行董事张灼华表示,“指引”适用范围只限于上市股份、认股权证和股票期权。根据“指引”,分析员在发出研究之后的买卖禁止期将延
长至3个营业日,使投资者享有更大的保障。“指引”也就分析员所在的公司作出权益披露方面采纳了较简单的披露界限,让公司更容易遵守有关规定。张灼华说,持牌分析员必须披露其姓名,以达到更高的问责性和透明度。这样可以更妥善保障投资者,尤其是那些依赖分析员的评论来作出投资决定的投资散户。香港证监会于今年3月31日发出《关于处理分析员利益冲突的监管架构的咨询文件》后,接到30份来自业内人士、法律界人士、投资者及其他人士的意见书。经过修订,证监会于3日发出《关于处理分析员利益冲突的监管架构的咨询总结》和为处理分析员的利益冲突问题而制订的有关“指引”。“指引”预期从2005年4月1日起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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