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发短期融资券为期不远 细则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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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 08:11 证券时报 | ||||||||
券商发行短期融资券为期不远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就交易规则及信息披露规则征求意见 本报上海电(记者 顾惠忠)证券公司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为期不远。昨日是《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实施的第一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出通知,就券商短期融资券的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操作办法征求市场成员意见。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交易操作规程(讨论稿)》中说,短期融资券的交易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参与者为与交易中心联网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成员;短期融资券的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三种,短期融资券交易的最长期限为91天,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期限,不得展期;短期融资券采用询价为主、点击成交为辅的交易方式;短期融资券发行人应通过交易中心提供的信息系统向市场披露信息。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则(讨论稿)》规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须定期披露以下信息:每年1月20日以前,披露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上年度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每年7月20日以前,披露当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当年1—6月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此外,证券公司在出现预计到期难以偿付利息或本金、股权变更等情形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银行间市场交易细则制订后,证券公司完成信用评级等程序就可正式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