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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颁布券商高管管理办法 12种人可能被解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 07:4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北京消息 今后,证券公司的高管人员如果具有累计3次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或者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等12种情形之一的,将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公司必须解除其职务,且任何公司两年内不得选聘其为高管人员。

  这是中国证监会日前颁布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中的一项新规定。这一规定被称为不适当人选制度。

  将于今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新《办法》分六章四十六条,分别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范围、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和程序、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及中国证监会对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方式、手段、相应程序及监管要求等作出了规定。

  相比1998年颁布实施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所规范的行为主体有所扩大。除将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的人员纳入管理范围外,还对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未被证券公司选聘任职的人员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二是严格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办法》除要求高管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担任管理职务的年限外,还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三是引入了不适当人选制度。新办法借鉴了部分发达证券市场的做法,明确规定不适当人选的具体标准,建立了一个筛选合格人士、淘汰不合格人选的机制,更加重视高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四是强化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办法》明确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五是加强了对高管人员的持续动态监管。《办法》在规范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的同时,也强化了中国证监会对高管人员的持续动态监管。

  据悉,为配合《办法》的实施,证监会还同时制定了《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贯彻落实办法的一些操作问题和过渡期的有关安排进行了说明。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将通过严格任职资格管理,让有足够胜任能力和良好道德水准的专业人士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证监会将以《办法》的施行为契机,通过任职资格管理和加强日常监管,规范高管人员行为,保护合格的优秀高管人员,推进诚信建设,逐步培育证券行业合格的职业经理群体,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上海证券报记者 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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