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草案今日二审 专家称上市公司同样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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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 10:40 证券日报 | |||||||||||
本报记者 申林英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今日“二审”新《破产法》草案,该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欣新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该法新创立的重整程序同样适用于上市公司。
王欣新教授认为,破产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上市公司作为企业之一,新《破产法》草案中并没有对其作特殊规定。与其他形式的企业一样,在市场竞争中的上市公司也存在着难以继续经营、需要破产的情况。新破产法出台之后,上市公司将会面临更大的压力,同时也为它更好地运作提供一个法律上、制度上的保障。 王欣新教授认为,现破产法草案规定的与企业破产相关的三种程序: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都可以适用于上市公司。据他介绍,ST宁窖的破产案件已经为法院所受理。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能够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可能使公司免除破产清算的命运,否则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在新破产法实施之后,那些面临困境但仍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还可以通过重整程序避免破产。为防止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的继续恶化,避免破产清算,陷入债务困境的公司可以申请进行重整,并通过制定重整计划,对债权债务重新调整,对产品经营方向作必要的改变,从而解决企业面临的危机,起死回生。这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那些无可挽救的企业则只有通过破产宣告,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偿还债务。上市公司的破产与是否退市没有直接关系。 他指出,由于金融企业与国民经济关系甚为重要,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涉及到公众利益特别是对具有吸收储蓄业务功能的金融机构如果破产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按各国立法惯例,对此类金融企业需做特殊规定,目前新破产法草案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时,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破产问题在《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中已有规定,虽然条款比较少,从处理的角度讲,并非完全没有依据。 同样,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也属于金融企业,实施破产时,肯定要适用于本法的规定,但相关法律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破产问题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今后修改相关法律时要考虑到与破产法的衔接,或是由国务院制定具体执行细则。 他还表示,新《破产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用管理人制度取代原有的清算组方式。在管理人制度上也没有对上市公司做特别规定,因为上市公司无论是进入和解程序、重整程序、还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现行的立法规定基本上可以解决相关问题,在这方面与其他企业没有区别,区别体现在资金募集、重整中的某些特殊措施,这些不是《破产法》规定的范围。因此,对上市公司在重整方面的特殊问题,我们期待证监会及早入手,作出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定,至少在《破产法》出台或实施之前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这样才不至于出现监管空缺,临时抱佛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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