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三大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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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 09:0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业内人士提醒投资者,尽管相关法规对券商开展集合理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除了市场风险以外,券商集合理财业务本身依然存在一些风险。风险一只能终止不能转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有关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既不得公开推广,也不得转让或交易,尤其不得从事交易活动。投资者投入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以终止合同的方式退出计划。这意味着,参与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无法通过
如果投资者想保留在一定情况下提前收回投资的权利,就必须在合同条款中注明有关事项。然而据业内相关人士估计,券商为了保证投资的持续性,通常只能同意在合同中设置类似的止损条款,因此投资者必然要面对由转让风险导致的机会损失。 风险二券商内部控制风险 同基金管理公司相比,券商的业务范围要复杂得多,不仅包括以上市公司承销为主的投行业务、收取手续费的经纪业务,还包括自营业务,由于各种业务和部门之间相互关联,在公司内部控制方面要复杂得多。因此如何在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时避免利益冲突、完善内部控制是券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风险三操作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了需要面对市场风险,券商业务的特性也决定了其操作本身隐含的风险。 在操作过程中券商在收取管理费用的同时还要收取买卖手续费,如果券商增加交易频率就可以增加手续费收入;由于自营业务的存在,难免出现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的关联交易;此外,如果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也可能损害客户利益。 凡此种种,虽然在《试行办法》都是被禁止的行为,但是证券交易的复杂性决定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以上行为通常较难界定。例如,《试行办法》规定,券商不得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但是所谓“不必要”的交易通常很难界定。 此外,另有资深人士分析指出,一旦券商资产管理账户被个别券商作为坐庄“锁仓”工具,则客户资产将面临更大风险。(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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