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融资券拓宽券商融资渠道 七种行为禁止融资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12:02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焦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从下月开始就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短期融资券。 昨日央行发布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在这个范围内,证券公司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短期融资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1天,证券公司可在这一最长期限内
《办法》提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长期股权投资;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发行融资券六项基本条件 一、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一年以上; 二、发行人至少已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按统一的规范要求披露详细财务信息达一年,而且近一年无信息披露违规记录;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符合证监会规定,最近一年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四、内控制度健全,受托业务和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管理,有中台对业务的前后台进行监督和操作风险控制,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 五、采用市值法对资产负债进行估值,能用合理的方法估价股票风险; 六、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种行为禁止融资 一、被取消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 二、披露虚假信息; 三、证监会认定其不符合《办法》发行基本条件部分规定中任意一项; 四、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罚款以上(含罚款)行政处罚; 五、主要财务指标中有两项以上(含两项)未达到证监会监管要求; 六、1年内累计3次未按期全额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 七、3年内累计3次以上(不含3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