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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发债门槛大大降低 次级债发行办法也在研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09:45 证券时报

  中国证监会颁布施行新修订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管理办法

  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中国证监会日前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稿详见第7版),并于昨日公布施行。修订稿对原《暂行办法》作出了四大修订,大大降低了券商发债的门槛。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修订稿更加体现了市场化的特点,相
信会为券商利用发债方式筹集长期资金创造便利条件。

  首先,修订稿取消了券商发债最高期限的规定,将《暂行办法》原第23条“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修改为“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暂行办法》施行以来,证券公司普遍反映,《暂行办法》原第23条对最长期限进行了限制,同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债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40%,据此,证券公司发行5年期债券的利率最高为3.9%。按照目前的市场价格,这一票面利率低于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的利率,也低于最近发行的国债利率。如果不取消发债期限的限制,证券公司债券的利率对投资者就没有足够吸引力。因而,各方面建议按照市场化改革的取向予以修改。为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004年6月联合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本次修改对发债期限不作限制。上述修订使发债公司对债券期限和利率的确定更加具有弹性,从而使证券公司债券更加适应市场的需求,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

  其次,修订稿完善了定向发债的担保要求,将原有“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总额的50%”的规定,调整为“证券公司定向发债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50%,不提供担保的,发行公司应该明示风险,认购人、转让人、受让人应当签字确认”。对于担保方式,仍维持原先的灵活方式,即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也可以是抵押或质押。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认为,此种修订将进一步扩大发行公司和认购人对担保机制的选择权,降低券商发债成本。

  三是取消了拟公开发债发行公司“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对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暂行办法》原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须满足“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鉴于该项要求不符合多数证券公司盈利的规律,且高于《公司法》“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这一标准,此次修订予以取消,采用公司法的标准。

  四是将债券上市的最低面值由2亿元改为5000万元。此次修订后,上市标准与《证券法》保持了一致。《暂行办法》原第26条第(二)项规定:债券申请上市,“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不少于2亿元”。不少专业人士认为,该规定大幅高于《证券法》第51条规定的5000万元的标准,实践中,有的中小证券公司申请发债的规模不超过2亿元。

  另据了解,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增强其抗风险能力,监管部门还正在研究制定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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