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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债券回购程序 交易所防范券商挪用债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08:00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敖晓波) 为控制证券交易所回购交易的风险,沪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近日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以进行回购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和其他债券制定了相关业务规则,并从2005年1月1日实施。

  业务规则首先完善了债券回购质押制度。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对原有的债券交易制度进行了梳理,并拟定了《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以往
分别由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发布的一系列业务通知的内容进行了归并和整理,形成了《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其中,在债券回购业务规定中将明确,今后证券公司及其客户进行债券回购融资,须由证券公司将按标准券折算率计算的等值现券提交登记结算机构,实施转移占有。一旦融资方违约,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处置质押券。

  另外,新的业务规则还建立了债券查询系统。此举主要为了提高债券回购的市场透明度,防止出现以往券商由于资金紧张,挪用债券进行回购以便套现等行为的再次发生。今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服务,及时查询自己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余额及其在登记结算机构的质押券余额情况,从而有效防范个别证券公司挪用债券进行回购融资的行为。

  另据了解,以上各项业务细则也将在近期由沪深两家交易所陆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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