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出台管理办法 拓宽券商短期融资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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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06:59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电】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从11月1日起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短期融资券。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18日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经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制定并于18日公布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符合六项基本条件,并经证监会审查认可: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一年以上;发行人至少已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按统一的规范要求披露详细财务信息达一年,而且近一年无信息披露违规记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符合证监会规定,最近一年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内控制度健全,受托业务和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管理,有中台对业务的前后台进行监督和操作风险控制,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采用市值法对资产负债进行估值,能用合理的方法估价股票风险;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在这个范围内,证券公司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短期融资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1天,证券公司可在这一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短期融资券期限。 《办法》提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长期股权投资;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记者 张建平 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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