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居民个人委托理财被挪用九折清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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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 09:07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焦菁) 一些被处置的金融机构网点昨日公布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告,公告表示对于证券公司挪用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国家将全额收购赔偿,而对于个人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国家将打折收购清偿。 该公告表示,对于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造成的损失,是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造成的,理应由证券公司用其资产赔偿。因此,为了在处置金融机构时保持社会稳
而对于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包含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国家将打折收购。 为何要对一些个人债权打折收购,公告解释,“按市场经济原则,这些债权应由金融机构清算资产偿付,如金融机构清算不足以偿还债务,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由于一些投资人风险意识不强,对金融产品的风险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关注不够,特别是小额投资者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这次对9月30日前的上述债权打折收购对投资者是一个风险提示,告诫他们今后不可参与违规金融活动,要关注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再发生的此类业务要风险自担。” 公告称,收购的个人债权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全额收购,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收购。债权人具有选择不接受收购的权力,如不接受收购,可凭其债权直接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清算。 打折收购标准 个人债权的利息不予收购。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1.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予以全额收购;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收购方将参加金融机构资产清偿。如清偿结果低于90%,则收购方承担损失;如高于90%,则将超出部分返还债权出让人。 收购原则 对于收购的个人债权要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个人以机构名义的债权,对其真实性无法准确判断,如按个人债权处理,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不予收购。机构以个人名义的债权,经甄别确实为机构债权的,属于违规行为,按机构债权处理,不予收购。多人以单个人名义的债权,很难确认单个人背后多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