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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有限赔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 07:05 四川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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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7日,新华社发表了一篇名为《有关部门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的文章,提到“一些被处置的金融机构网点17日公布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告。有关部门就这一公告的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该文对收购范围、收购标准进行了限定。至此,市场流传已久的“有限赔付”制度已清晰可辩。

  以此次“解释”的内容来看,目前管理层拟推出的“有限赔付”主要体现了以下特
点:

  一、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赔付

  该“解释”称,“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其中,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个人和机构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即保证金)。

  其中对证券市场影响最大的是对个人和机构的证券保证金全额赔付。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经纪业务项下的交易结算资金,该资金是客户的合法财产,客户承担自主买卖及市场因素造成的风险,对于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造成的损失,是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造成的,理应由证券公司用其资产赔偿。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解释称,“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全额收购,同时,推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从根本上杜绝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这意味着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国家信用将继续承诺全额赔付券商挪用的客户保证金,直至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后,才按照市场化的原则予以解决。

  二、委托理财区别对待

  该“解释”强调,“这次收购的个人债权,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全额收购,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收购”。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主要是法规明确规定由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业务,也有些是金融机构的违规业务形成。

  其中包括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居民个人持有的存

  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

  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它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

  个人债权。

  本次“打折收购”的对象专指2004年9月30日以前产生的个人债权,在此期限以后的收购办法没有公布。

  三、机构委托理财解决办法未提及

  本次披露的保证金及委托理财解决办法中,保证金的全额赔付对象包括了个人和机构,但打折收购的债权仅包括了10万以下和10万以上两类个人债权,该解释特别提到,“对于收购的个人债权要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即债权人名义与实际均体现为个人”,而机构债权(机构委托理财等行为形成的债权)解决办法并未提及。

  在此之前,市场流传国家今后将实施有限赔付制度,原则为2004年9月30日前对于客户存入证券公司的保证金,国家连本带息100%赔偿;对于自然人委托理财业务,资金量较小的国家将偿还100%本金,大额资金国家将按照本金的90%支付;2004年9月30日后存入的保证金或个人委托理财资金,国家将按照市场化原则有限赔付。

  现在来看,客户存入证券公司的保证金将在今后继续实施全额赔付,直至市场配套制度建立完善之后,再实施市场化原则进行有限赔付,这对于市场各参与主体而言都将是一个利好。

  (曹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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