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要求试点券商信息披露应更透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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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 07:2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北京消息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出《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告》,对经评审确定的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应履行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公告》要求,试点证券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创新动态、公司概况、高管人员、十大股东、财务信息、公告报告、公司章程等七部分。除创新动态、公司章程、公告报告中
此前的《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规定,试点证券公司必须在协会网站上公开披露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和重大事件公告;鼓励其比照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公开披露信息。 根据要求,试点证券公司第一次报送披露信息的时间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其成为试点证券公司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以后有关披露信息的报送时间将另行告示。 上海证券报记者 林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