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下令退回个人委托理财 严禁违规资产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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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 10:00 新京报 | |||||||||||
下令券商必须限期退回所有个人委托理财业务,严禁集合资产管理 本报讯(记者刘宝强) 记者昨日获悉,证监会于10月7日发布内部文件,要求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券商必须限期退回所有个人委托理财业务,并且对新的委托业务要求全部按照证监会统一格式运作。同时,严禁各证券营业部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业务和融资与变相融资业务。违者将从重处罚。
该文件表示,各证券公司必须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从即日起,立即停止未经批准的以任何形式开展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业务,暂停开展新的个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对于2004年9月30日之前签订的个人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在客户自愿的基础上,证券公司可与客户重新签订资产管理业务合同。该合同不得改变合同主体、合同履行地点及增加合同金额,并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作出专项报告,提交原合同与新合同的复印件。2004年9月30日之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各证券公司不得对个人客户形成任何形式的新的负债。 各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虚假陈述等方式变相承诺保证投资收益和承担投资损失。在证券公司与客户所签资产管理合同中必须有“本合同之外的所有补充协议和对本合同的修改均属无效文件”等字样。合同签订时,必须书面和口头向客户揭示风险,明确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确保客户充分知悉和理解相关风险条款,并签字盖章确认。 文件规定,各证券公司应结合自查摸底和9月份月度经营信息资料报送,进一步查实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各类负债和挪用客户资产等情况,并于10月15日前将截至2004年9月30日未到期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情况、公司债务情况和挪用客户资产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交书面报告。 同时,证监会关于券商保证金有限偿付的文件目前到了证管办,还没有下发到券商,基本内容是区分机构和个人,对于保证金不全额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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