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求救银监会 呼吁暂缓征收监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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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 14:14 证券时报 |
本报记者 秦利 本报记者昨日从某信托公司获悉,中国信托业协会筹备组日前已向银监会递交请示,请求银监会考虑到目前信托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暂缓对信托公司征收业务监管费。 监管收费 9月20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收取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的通知》([2004]59号文),该文件规定银监会将正式开始对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开征监管费。 监管费分为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两个部分。其中,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机构实收资本的0.08%计收,业务监管费按照被监管机构的资产规模分档递减,分段计收:资产在3万亿以下,按资产的0.02%收取;3至4万亿部分,按0.015%收取;4至5万亿部分,按0.01%收取;超过5万亿部分不计收。 信托公司呼救 在信托业协会筹备组递交的请示里,信托业协会筹备组表示协会收到了各地信托公司的来函,众多信托公司纷纷反映,在目前信托业务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执行59号文的规定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请求银监会暂缓对信托公司征收业务监管费。 首先,信托公司认为信托公司总资产中包含的待清理资产不应计征监管费用。据悉,截至去年底57家信托公司的实收资本443亿,总资产944亿,其中包括相当部分待清理资产,这部分资产是在信托公司清理整顿前负债形成的,按照重新登记后的规范要求,信托公司不能负债经营,银监会要求停止此类业务,并限期清理完毕。据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反映,经过前一阶段的清理,现存的这类资产的变现能力差,清理难度大,不仅没有收益,还要投入相当大的清理成本。如果对这部分资产征收监管费,势必增大信托公司的现金压力。 其次,信托公司认为,信托业务按照资产总额计征业务监管费不尽合理,限制了信托业务的发展。他们认为,信托业务品种繁多,从业务性质可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不动产信托、公益信托等;按照品种分有股权信托、财产信托、贷款信托等。不同的信托业务,收费标准不一致,即使是同样类型的业务,由于信托目的和风险不同,收费也不一样,主要由受托人和信托人按照项目性质和市场情况商定。 据悉,目前由信托公司代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项目收费水平一般为0.5%至1%;股权信托、财产信托和信托人指定用途的项目,由于风险低、规模大,收费很低,一般不到0.1%,特别是一些资产证券化的信托业务和信托人指定用途的大额资金信托业务,由于资产规模大,相对收益水平更低,信托报酬仅为信托资产总额的0.0003%,有的甚至只有0.00016%。如果在交纳营业税后再收取监管费,就会出现收支倒挂的情况,从而影响到这部分业务的发展,尤其是不利于信托收费不高的公益信托业务的发展。许多信托公司认为,以资产规模为计征对象的收费方式不合理,没有考虑信托业务多样化、市场化的经营特点,限制了信托资产规模的增长,会使信托公司过多追求那些收费较高的风险项目,建议改为按照信托报酬收入的一定比例(如0.1%至0.3%)征收业务监管费。 有信托公司人士表示,考虑到目前信托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银监会应考虑暂缓征收业务监管费。他指出,目前国内信托公司总体经营能力薄弱,盈利能力不强,信托业务开发难度大,信托业务收入在短期内还不足以维持信托公司的生存。据悉,2003年全国57家经过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资产1643亿元,信托报酬收入5.37亿元,信托业务收益率仅为0.32%,平均每家公司的信托收入仅为940万元,如果加收业务监管费,将进一步增加信托公司的负担。针对这种情况,信托公司建议三年内暂缓征收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