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保护股东权益 上市公司须强制披露信息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 23:51 新华网 | ||||||||
新华网深圳9月29日电(记者何广怀)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29日表示,深交所要推进六个方面的工作,使社会公众股东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这六项工作是:优化上市公司网络投票系统,为公众投资者进行网上投票提供技术平台;利用现代网络技术,为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继续举行多种形式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帮助公众投资者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提高公众投资者运用法律手段
张育军表示,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对公众股东权益的保护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他认为,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是资本市场走出困境、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良好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水平和效率,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增长。 张育军29日在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调研时还表示,优秀上市公司更要作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典范。优秀上市公司已经成为深圳证券市场稳固的基石,成为深市投资价值的源泉。 他认为,上市公司建立并完善公众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应着重把握四个要点:一是要保障公众投资者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进一步拓展"重大事项"的内涵,赋予公众股东更广泛的话语权;适当降低公众投资者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临时议案的持股比例要求等。二是要保障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如要求上市公司除履行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披露各董事或监事提名人的基本情况、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以及提名人与各董事或监事之间、各提名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上市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三是要保障公众投资者分享公司增长的成果。如鼓励上市公司以现金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四是要发挥独立董事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作用。如鼓励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