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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 22:33 中国证监会网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我会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实际,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拟就进一步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做出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长期以来,社会公众投资者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在许多方面制约了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影响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进程中,需要结合市场的发展状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适时、适度地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今年初国务院发布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草拟的《若干规定》是贯彻国务院《若干意见》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切实落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二、主要内容

  影响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若干规定》是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和运作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切实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为中心,有针对性地做出的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相关规定。包括: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知情权;推动和鼓励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等五个方面。

  三、对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

  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为了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有效行使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利,《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境外分拆上市等关系社会公众股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实践表明,这些事项在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被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需要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以解决这一问题。《若干规定》还同时规定,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也要实行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

  (二)建立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征集投票权制度

  针对我国地域辽阔,投资者分布广泛,众多社会公众股股东难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实际情况,《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技术为股东提供互联网等网络形式的会议平台。并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为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途径。

  (三)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经过三年来的不断推动和完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已基本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是独立董事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据此,《若干规定》提高了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赋予了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方面的特别职权,要求上市公司保障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强调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鼓励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不分红或少分红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为此,《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列明其利润分配办法,对不派现的原因要在定期报告中加以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等,以推动和鼓励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更加透明的利润分配办法。

  (五)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针对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忽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情况,《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除履行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六)加强对控股股东和高管人员的监督

  针对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诚信义务,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现象,《若干规定》强调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并要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针对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若干规定》提出要建立高管人员诚信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其诚信记录,对严重违规者实施市场禁入,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以提高高管人员诚信意识,加强高管人员的行为规范,促使其勤勉尽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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