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存在障碍 监管部门支持银行设立基金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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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 07:30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黄靖涛)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召集国有商业银行负责人,讨论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问题。有关人士表示,这个问题研究已久,有些银行早就提出了正式或非正式的申请,监管部门也表示了积极的态度,国务院领导也原则同意这一发展方向。 据了解,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高管以及银监会、证监会有
银行代表表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后,可发起各种专门类型的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和各类债券型基金以及股权投资基金。这几种类型的基金可以适度交叉,但当前阶段主要应侧重于债券型基金。通过利用商业银行的优势,投资次级债券、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MBS或ABS)以及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吸引个人投资者购买,在一定程度上将集中于商业银行的储蓄资金有效地转化为投资性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同时,可以为资本市场培育更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与会代表还说,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近期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都为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奠定了法律基础。 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关人士说,按照现有的监管框架和法律规定,通过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的监管协调,可以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业务与商业银行的银行业务之间形成“防火墙”,做到风险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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