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要闻 > 中小企业板频道 > 正文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 06:0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特别规定。

  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上市时,其公司章程除应当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作出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第六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内容:

  (一)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九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上市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条

  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
口蹄疫疫情进展
高考最后冲刺
日本甲级战犯罪行
二战重大战役回顾
诺贝尔奖得主来京
汽车笑话集锦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中国艾滋病调查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