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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义兴
在紧锣密鼓推进金融救援方案的同时,奥巴马强制要求那些即将获得政府注资的金融和其他企业高管的年薪不得超过50万美元。此举也是美国政府在限制高管薪酬方面一项前所未有的举措。
自美国金融危机出现后,不论是前总统小布什的救市方案,还是这次奥巴马的救援方案,都在社会与国会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反对。不难发现,修改后的计划大多都增加了公共资金投入之后对纳税人回报与相关高管责任的条款。从这次奥巴马所推出的高管强制限薪之举中,不难看出行政监管思路。而相形之下,虽然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毕竟在行政监管上还有着某种类似特征。以公共财政资金救助有关亏损企业的行政行为也存在的背景下,那对国内一些接受国家注资的企业,相关的管理部门是否也可以对这样“限薪令”作一点借鉴,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相关接受注资企业及其高管责任作出一定的约束性规定?
比如,就以国内航空公司来说,据公开报道,上航、南航、东航与海航都接受过国家注资,而这对社会公众、也就是国内的纳税人来说,很关心的是,有关部门是否也应该就此制定一些有利于纳税人获得优先回报与加强公司高管责任的规定。这显然也是一个行政监管不能、也不应回避的公共问题。
从现有的情况看,不管是早期已有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注资,还是目前对国有航空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的注资,其对象大多不是大型国企就是在国内享有市场垄断与政策优惠的企业。当然出于国家经济命脉与安全的缘由,或许在其出现亏损之时,注资也许是一个不得不作出的选择。但公众也许更想问的是,这些接受公共财政注资的公司及其高管,能拿什么样的业绩来回报众多的纳税人?相关高管又以什么样的具体行为来表明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呢?比如限薪,至少在目前纳税人还没有看到。而这,应该也是一个显然不能说是小的公共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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