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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不利于创新型科技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 22:57  新浪财经

  【MarketWatch加州7月17日讯】我在读MarketWatch上有关一些科技股如何参与这轮反弹的最近报道时注意到,文章中提及的所有那些公司都是我称之为“实业型”的科技公司。你知道,也就是相当于1956年代美国钢铁(U.S. Steel)的那类科技公司。

  提到科技公司中的大牌时,指的是庞大、稳固、沉闷的科技公司,它们将大部分时间用于努力消化新收购的企业,力图将对方融入本公司这个粘乎乎的大凝块——与电影“变形怪体(The Blob)”中那个形状不确定的团块并非不相似。

  有些投资者希望拥有一些比思科(Cisco)(CSCO)或英特尔(Intel)(INTC)更有点意思的科技股,对他们来说问题在于选择相当之少。如今的市场上,没有太多激进、新创以及有意思的小型而快速成长的科技公司可供投资,与1999年的情形不再相同了。

  虽然我并不赞成回到1999年那种疯狂的投资热时代,但我并不介意看到除了并购之外还有更多一些东西。尽管当年并购也很普遍,但如今似乎成了科技领域的惟一游戏。

  我认为萨班斯法(Sarbanes-Oxley)以及与此有关的人应当负责。

  没有哪位首席执行官可以应付这种情况:从高歌猛进、成长迅速急刹车一变而为身兼首席执行官和公司内部审计两职,并不得不了解那些烦人的细节。

  大多数人估计,为了执行并持续遵守萨班斯法,上市公司至少损失了4%的利润。

  要证明这个数字是不可能的,但当我拿给别人看时,没有人提出异议,只是说:“也许要超过4%。”

  我告诉人们,萨班斯法应该用它的本来名字来称呼——“The public accountant and auditor's protection act of 2002(2002年公共会计和审计保护法)”,其存在的理由源于MCI和安然(Enron)以及其它丑闻公司造成的混乱。奇怪的是,这些公司采取萨班斯法之前的体系因为犯错而破产了。既然体系有效,为什么要增加一个新的律师呢?

  MCI、安然以及其它公司的完蛋很好地表明,审计人员的工作显然没有好到足以防止这类灾难的程度,萨班斯法基本上将他们从本该负责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使他们免于陷入麻烦。

  这与保护投资者或公众毫不沾边。它反而保护簿记阶层,使其不会因为差劲的工作而面临麻烦。

  另一方面,我们如今将所有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视为预备罪犯(pre-criminal)——他们现在每个季度必须向“假释裁判委员会”报告。既然如此,哪家小型初创企业会容忍这种虐待并成为美国公司中的一员呢?

  于是,它们跑到伦敦股票交易所去上市,或者成为加拿大的公司,甚至瑞士的公司。它们将尽一切可能获得那额外的4%的利润,更不用说避开萨班斯法繁重文案工作以及无需担心犯错的好处了。

  我无法告诉大家首席执行官阶层对此是如何抱怨的,不过他们总是忍受不反抗。我不能确定这种对公开找岔的沉默是出于哪种原因:是他们那普遍丰厚的薪酬会使其看起来像是抱怨的女主角?还是仅仅缺乏勇气?也许两者兼有。

  但我的确知道的是,科技行业在这个繁荣的市场里尤其受害,因为科技公司必须保持私有结构,这意味着,它们的融资力和影响力大打折扣。

  惟一真正的替代办法是被一家大型综合公司收购。无论是何种办法,公众、经济和创新公司全都受损。

  这个愚蠢的法律必须废除,彻底地废除。

  (作者:John C. Dvorak)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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