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叶慧珏 伏昕
特派记者 李 景 上海、东京报道
日本不得不接受一场核泄漏公共事件的严峻考验。
3月15日,日本内阁官房长官枝野幸男再度满头大汗形容憔悴地出现在电视直播中,他谨慎地使用了“有放射性物质泄露的可能性”这一措辞。
同日,日本首相菅直人向全国发布通告,称位于福岛的第三个核反应堆已确认爆炸。菅直人要求民众冷静对待他发布的言论,但同时承认,有一家损毁的核反应堆很有可能向大气层释放核辐射。
尽管如此,东京平静地有点出人意料。
东京丰岛区立池袋小学里,学生照常上学;没有收到休息通知的上班族们,依然在车站里进出,带口罩的行人比例远没有非典时期的国内多。尽管专家指出为避免核辐射需尽量避免皮肤暴露在空气中,街上的学龄前女童和更多少女们依然以短裙光腿示人。
居酒屋里,只有当电视机重放核电厂爆炸镜头时,居酒屋老板、服务生和顾客集体沉默。
信息匮乏,更多民间专家站了出来。原东芝公司反应堆容器设计师后藤政司来到外国记者俱乐部,以专家身份阐述福岛态势。
“不能排除东京都地区会受到核辐射影响。”后藤说,但他同时表示,如果政府提供的数据和信息都正确,就没有必要过分担忧。他呼吁政府公开更多数据,便于专家对险情进行准确分析。
在大地震发生后不久,日本首相菅直人宣布部分地区进入“原子能紧急状态”时,政府、核能专业机构和国人恐怕都没有意识到,日本核能态势将在不久后急剧恶化。
而事实上,这是自1999年日本《核能灾害对策特别措施法》(下称“特别措施法”)颁布实施以来,日本首次根据该规定宣布进入“原子能紧急状态”。
尽管实际应对措施遭到诟病,但日本政府在灾难发生后还是有条不紊,并根据该法规定,从政府、核能相关机构、专业评估机构以及民众信息沟通等几个层面展开了行动。
复旦大学公共安全中心主任腾五晓表示,此次日本核能事故的灾后紧急应对,可以被看做是这一法律全面执行的评估。
首相依法指挥
3月11日,地震发生当天,菅直人宣布第一核电站附近地区进入“原子能紧急状态”。12日清晨,他又宣布第二核电站周边也进入紧急状态。
根据《特别措施法》总章第一条规定,核能灾害发生后,首相必须根据情况向社会公布紧急事态,并立即成立中央政府灾害对策本部。日本各级政府在对策本部的领导下,设立各级灾害应对机构,尤其在灾区设有临时对策总部,负责处理灾民安置、进一步撤离以及善后工作等。
11日,日本政府宣布灾害对策部成立。随后,日本央行等所有内阁部门成立了自己的灾害对策部,一些重灾区的地方政府,如仙台等也紧跟其后成立了相应的灾害对策部。
15日,随着福岛核电站险情恶化,日本政府还宣布设立以首相菅直人为本部长的“福岛核电站事故对策统合本部”。
根据《特别措施法》规定,中央政府灾害对策本部负责人将统一下达指令,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当地政府、核电站运营方和其他相关机构进行资源调配。而中央政府对策本部将紧密和当地政府的现场临时对策总部进行联动。
1955年12月通过的《原子能基本法》则是全日本核能相关法律的基础。在《基本法》总则第四条中还规定,日本核安全委员会(NSC)负责统筹全日本核能源管理。
日本核安全委员会(NSC)于是紧急部署相关救援行动,成立核问题专家组,对核辐射情况进行研判。腾五晓表示,核辐射严重程度、撤离半径等,都是专家组根据具体情况和技术资料进行判断的。
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级别判定,此次核事故被设定为4级,有“局部性伤害”。15日,专家组又确认,第三号核反应堆周围检测到的核辐射已经到了可以伤害人体的程度。
于是,菅直人要求住在爆炸的核电站附近20至30千米的居民待在室内。
企业依法担责
根据《特别措施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核电站相关业务人员必须负责防止原子力灾害的发生,必须要准备预防措施。
灾害发生后,核电站的建造方、运营方必须承担起随时通报信息的责任。政府的核灾害预防经理(Nuclear Disaster Prevention Manager)也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核电站的运营方通报核事故的等级和严重程度。
第五章第27条还规定,灾后相关企业应结合核应急措施和其他规定核灾害估算法令,以及核电站运营商的紧急救灾计划,立即开展救助。
于是全球观众在电视上看到了以下的一幕一幕——
12日,日本政府责令核电站建造方东芝公司尽快承担其责任。
13日,此次福岛核电站的运营方——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向政府通报信息,福岛第一核电站继1、2号机组出事后,3号机组反应堆丧失冷却功能。
15日清晨,菅直人在新闻发布会上,重批东京电力公司“搞不清楚状况”。他对全国国民表示:“造成各位担心,衷心地感到抱歉。”
菅直人并警告日本东京电力公司,不许有核电站工作人员紧急撤离,否则东京电力将面临破产的危险。
与此同时,此次重灾区——福岛核电站有关的建造商、运营商等相继被政府责令开展救助工作。
尽管如此,人们对于政府一开始暧昧不清的态度仍然抱有怀疑。“日本媒体相比较西方国家,仍算是封闭保守的,日本政府也曾经有过隐瞒信息的先例。”上班族沟添一马对本报记者说。
但他仍在2号机、4号机相继发生爆炸当天正常出门。“现在只能相信他们说的是真的,不然也没有别的办法。”
日本核灾害立法传统
自日本1955年12月颁布《原子能基本法》以来,在日本经历了半个多世纪若干次大灾难后,其国内的核能法制逐渐完善,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法律和规章制度。
1979年,日本事故预防中央委员会又决定制定相关“事故预防措施”。次年6月,日本核安全委员会也决定,采取更详细的技术措施来预防核电厂和其他相关设施的事故。
在这些措施中, 规定了核事故预防的定量细则, 包括事故预防限值和公众辐照限值。为适应技术进步, 这些细则不断地被修改。
日本核安全委员会的核电厂和其他相关设施事故预防咨询委员会已经讨论了细则修改政策, 即要把最新的技术发展纳入细则之中。
上述《特别措施法》则是在1999年9月东海村(JCO)临界事故发生之后应运而生。据悉当时,东海村临界事故揭示了核灾难应急时发生的特有问题。
而日本的“核灾难预防演习”则年年都有。只是据日本相关专家透露,“这一预防演习并不像地震等日本多发灾难那么普遍和频繁,人们对此的重视程度也不是很高”。
除了《基本法》和《特别措施法》之外,核能相关法律还有1957年6月的《核源材料、核用油以及核反应的法律规定》、同年的《放射性物质核辐射危害预防法》,以及之后颁布的有关核燃料交通运输、核垃圾处理、核灾害补偿等各类法律。
腾五晓向记者表示,日本整体的核辐射相关法律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但是在具体的执行中,仍然不排除误判的可能。
“这是日本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地震,而且对核设施造成了破坏,这是日本政府从来没有考虑到的。”他表示,“接下来,相信在如何监测和处理老化的位于地震带上的核电站,日本可能会有新的法律上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