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盛被起诉案一直备受关注。在对金融立法与监督改革中,高盛案引起了金融企业是否要为“有毒”金融产品负责的思考,以及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齐一键
金融(衍生)产品有没有产品质量责任的问题?最近沸沸扬扬的美国证交会(SEC)诉高盛一案向司法者抛出这样一个问题。这将可能对未来金融改革立法产生深刻影响
在普通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产品质量责任始终是悬挂在设计、生产、销售者头上的一把达摩利克斯之剑。各国法律无不规定任何工业产品不得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而设计、生产、销售这些产品的人,对他们的产品必须负有相应的产品质量义务,违反这些义务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这一原则惟独对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者无效。原因就在于,按照金融行业的解释,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无法预测,或者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存在是必然的。
SEC当然也没有正面去挑战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是否能够预测的问题。的确,要求金融行业必须能精确预测金融系统风险(比如会否引发金融危机、危机的影响有多大等),在现行法律中找不到依据。
SEC强调的是高盛对这种风险确实存在,而且发生几率很高“这一事实”没有尽到提示的责任,如同对一个有风险(比如可能卡住气管,不适合低幼)的儿童玩具没有在说明书中警告购买玩具的父母一样。
这个诉求确实打中了高盛们的要害。乔治·索罗斯认为,高盛设计的那种复杂的合成证券,本身没有任何的社会效益,没有“为任何额外的购房融资,也没有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它只是增加了房地产泡沫破裂时价值暴跌的抵押贷款证券的数量”,因此这种交易的主要目的“是创造手续费与佣金”。而这些才是应该向购买者(消费者)真正提示的风险。
要判断是否提示了足够风险的标准不算太复杂,看一看高盛们的衍生产品合同或推销资料中有没有说明风险的种类、来源、后果、发生的概率、衍生产品的原生资产情况、其价值来源和价值多少等信息就可以判断了,当然这些内容的揭示必须通俗、准确和详尽。
通俗要求以所有可能购买产品的普通人都能够读懂的方式来披露;准确和详尽则是要以专业的标准来衡量。仅仅在推销的衍生产品合同中写上“投资风险大,买者要当心”之类的“提示”根本不足以构成有实质意义的信息披露,更不能成为金融公司免责的条件。
即使这次SEC的诉讼以高盛对“危险事实提示”确实不足的理由获胜了,实际上还是有一个更本质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金融(衍生)产品有没有产品责任的问题,或者说预见到金融产品系统性风险应不应该作为金融产品设计、生产、销售者的一种质量义务?
我们知道药品除了要对所治疗的疾病有正面疗效之外,还有一个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如果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对患者造成了损害的,可以提起医疗侵权诉讼,虽然要证明侵权事实绝非易事。
而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潜在风险或不良反应却在现行立法上连提起侵权诉讼的依据都找不到。
难道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过程中就没有利用长期从业的经验和对衍生产品的信息优势,故意地隐瞒或过失地忽略危害和风险的侵权行为吗?如果有,那必然需要法律提供相应的救济。
更进一步的一个疑问,就如同索罗斯建议的一样:如果无法充分评估某种衍生品或合成证券的系统性风险,难道就不能拒绝它们被创造出来吗?如果允许把风险不明的产品任意兜售给投资者,任由“消费者”自己作为白老鼠来检验其风险的有无和大小,那金融行业从头到尾有没有承担过一星半点的责任呢?
在一个大谈企业社会责任的年代,“赤道原则”和“绿色金融”等时髦的话语都被制造出来彰显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但如果连最基本的产品质量责任都无法保证,那奢谈更高层次的责任无疑是避实就虚,掩人耳目。
(作者为深圳大学教师、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