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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机与新资本协议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2日 01:50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胜邦 陈颖

  正在演进中的这场全球性金融危机对银行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提出了一系列挑战,刚刚开始在发达国家实施的新资本协议也是争议焦点之一。本文试图就业界争论的几个重要问题提供我们的观察。

  观察一:部分大型金融机构遭受重创不能简单归咎于风险计量工具的失灵,更不能证明新资本协议的失效

  在本轮全球金融危机中遭受重创的金融机构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贝尔斯登、雷曼兄弟、美林等投资银行,投资银行持有的大量资产证券化资产风险暴露,并且是CDO、CDS等信用衍生品市场中最重要的交易对手;另一类是花旗、瑞银、瑞信等以市场交易业务为主体的商业银行,这些银行通过其旗下的附属机构或设立表外投资实体广泛参与资本市场业务,资产组合中大部分是交易性头寸,收入主要来源于交易业务和管理性收费,已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

  与此相反,对金融创新持保守态度、以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导的商业银行,加拿大前四大银行和西班牙前两大银行在这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几乎没有遭受损失,继续保持盈利,股价表现也明显优于国际同业。

  加拿大银行和西班牙银行进行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逐步改进和优化,在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过程中,两国监管当局对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进行了多轮验证和现场评估。这说明新资本协议最重要的制度创新——内部评级法用于计量传统信用风险仍具有合理性。

  由于近几年金融衍生品市场突飞猛进,所带来的新型风险变得越发突出。在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金融机构计量新型风险的工具还不成熟,行业实践尚不能为新资本协议详尽规定新型风险的资本计量方法提供支持,这是新资本协议有待改进的重要方面。

  观察二:金融危机时期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不能否认资本约束的有效性

  商业银行危机包括两大类:一是流动性危机;二是清偿力危机。资本监管的目标是维护商业银行的清偿力,而不是流动性,但资本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流动性风险。

  银行业发展早期,银行安全性主要受制于自身财务实力,资本充足标准同时承担衡量流动性和清偿力两种功能,随着现代银行体系的建立,资本充足率逐步演变为单纯的“清偿力”标准。这是19世纪中期以后一百年美国银行体系资本充足率从50%左右下降到6%的主要原因。近年来,许多大型银行主要通过发行批发性债务工具获取流动性,核心负债比例下降,银行流动性管理更加依赖于整个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和流动性,进一步摆脱了自身清偿力的束缚。

  这次金融危机中一些欧美大银行资产流动性下降,表外资产重新回到表内,需要流动性支持;同时市场参与者的流动性偏好明显上升使得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发行新的债务工具融资,资产负债表两方流动性需求同时出现超常增长,引发了流动性危机。

  如2007年8月9日全球金融市场上信用风险的重新定价导致北岩银行融资来源突然中断(sharp dislocation),虽然北岩银行当时仍具有清偿力且资产质量较好,但最终未逃脱被挤提的厄运。这场危机表明,仅靠资本不可能解决流动性问题,危机时期资本充足率再高也无法阻止存款人的集体行动,即使将流动性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资本充足率也不可能反映金融市场突然断裂导致的融资流动性风险。因此,监管当局应构建独立于资本监管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应对系统性危机必须借助于宏观流动性管理的制度安排。

  观察三: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化”过程充分证明了审慎资本约束的重要性

  本轮金融危机中,遭受冲击最早和最严重的金融机构是不受最低资本充足率约束的住房按揭贷款公司、房地美和房利美公司和投资银行。由于缺乏审慎资本监管安排,这些机构的杠杆率畸高。

  房地美和房利美公司的资本金仅810亿美元,其担保和发行的债券高达5万多亿美元,杠杆率高达60多倍。2003-2007年美林和高盛的杠杆率上升到28倍,摩根士丹利的杠杆率上升到33倍,破产前雷曼兄弟的杠杆率仍高达30多倍;如果将表外结构性投资工具计算在内,华尔街投行的实际杠杆率高达50-60倍,若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这些投行的资本充足率仅1%-2%,远远低于商业银行。高杠杆率以及缺乏稳定的流动性使得这些机构对市场突然反转极为敏感,遭受的冲击最为严重。

  基于1988年资本协议的现行资本监管制度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杠杆率的控制总体上是有效的。但现行资本监管制度最大缺陷是过于简单,商业银行很容易规避资本约束,导致实际杠杆率高于资产负债表杠杆率。

  如由于1988年资本协议未明确界定资本充足率的并表范围,也没有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在本轮危机中受损严重的大型商业银行都通过设立表外投资实体、结构化投资渠道等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金融创新严重侵蚀了现行资本监管框架控制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能力,资本监管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变革,才能有效防止商业银行杠杆率的累积。

  观察四:有效资本监管制度应为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必要的政策激励

  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可以分两个层次:一是财务实力(硬实力),包括流动性储备、贷款损失准备和资本;二是风险管理能力(软实力),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包括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风险管理的工具和方法。

  近年来,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张、经营模式的转变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制度必须从结果向过程延伸、由被动反映风险向主动预警风险转变、由静态向动态扩展才能确保有效性。1988年资本协议框架下,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狭窄,风险评估技术过于简单,监管资本要求与商业银行风险水平以及风险管理能力脱节,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银行激励机制的扭曲,为商业银行过度承担风险提供了空间,这是部分银行持有大量次贷相关风险暴露的制度性原因之一。

  新资本协议充分认识到资本监管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密切关系,一是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扩大到银行所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风险成本显性化,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二是提高了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度,使得监管资本要求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关系更加密切,从制度上为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了正向激励。

  结论

  由美国次贷危机诱发全球金融危机并不否认新资本协议的制度合理性,反而突出了加强审慎资本监管的重要性。这场金融危机是对新资本协议某种程度的“压力测试”,危机所揭示的问题为完善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实践基础。2009年1月,在汲取本轮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新资本协议的修改建议》等四份监管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对新资本协议部分内容进行调整。银行发展史反复表明,金融危机本身就是推动银行监管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力。

  (作者来自中国银监会国际,刊登较原文亦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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