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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终止调查 中国人寿海外讼案可能胜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 02:53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袁满 北京报道

  在经历了两年多的煎熬之后,中国人寿因“审计风暴”卷入的跨国集体诉讼等来了美国证监会的正面调查结论。

  “简单的几行字却具有重大意义。”美国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驻京办事处首席代表丁
海华律师的脸上洋溢着微笑。

  6月8日,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2628.HK)在香港发布公告称:6月7日,中国人寿收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来函,该函称,调查已告终止,执法局并未向SEC建议采取任何执法措施。

  “这表明,中国人寿在2003年的公开上市是符合上市监管机构的上市要求的。”中国人寿律师顾问丁海华对本报表示。

  在收到信函的48小时之内,中国人寿将SEC的来函寄给了负责集体诉讼裁决的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SEC的正面结论为终结这场已经耗时两年多的跨国官司,带了胜利的曙光。

  调查终止

  自2004年4月27日收到SEC的调查函以来,中国人寿一直笼罩在“违规”阴影中。这令曾经创造全球最大IPO的中国人寿,在投资者心目中大打折扣。

  SEC的调查源起中国人寿遭受海外投资者诉讼。2003年12月,作为内地最大寿险商的中国人寿分别在纽约和香港上市,共发股票74.4亿股,募集资金34.8亿美元。

  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充分分享上市的喜悦,中国人寿便遭遇当头一棒。2004年1月30日,国家审计署发布其2003年审计报告,点名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涉嫌各类违规资金约54亿元人民币。

  此后,五大国际投行纷纷下调了对中国人寿的评级,纽约、香港股价下搓,美国存托凭证(ADR)从上市之初的最高点34.75美元,跌至2004年2月3日的每股28.8美元。

  尽管中国人寿不断重申其立场:公司没有任何资金违规行为,国家审计署仅仅将审查重点放在“原先的中国人寿”的2002年财务报表上;重组前的中国人寿的违规操作涉嫌非法代理、失效条款的欺诈性理赔和其他投资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发生在1992年-1993年、1995年、1998年和2000年-2001年,部分损失已经得到赔偿。

  但是,审计风波最终还是将其推向了被告席。

  2004年3月16日,一位美国投资者以“未适当披露审计信息、违反1934年美国证券法”为由,对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五位高管、董事——中国人寿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宪章、董事会成员龙永图、周德熙、苗复春(兼上市公司副董事长)、吴焰也被列为“个人被告”。

  起诉书认为,中国人寿在上市前知道国家审计署要发布重大不利消息但不披露,导致中国人寿股价虚高,进而使投资者在消息披露后因股价下跌受损。

  诉讼消息一出,中国人寿股价再度暴跌。ADR股价暴跌5.49%,收于25.33美元;在香港,一度重挫5.24%,跌破5港元关口。

  随后陆续又有8位香港、美国投资者提起诉讼。由于诉讼理由相似,美联邦法院授意所有9位被告合并诉状,个人诉讼变为集体诉讼。

  中国人寿IPO期间是否向投资者充分地、合规地披露了信息——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这令素以监管严厉而著称的SEC感到有必要对中国人寿进行调查。

  就在第一位原告提交起诉后的一个多月,SEC授权其执法局启动了对中国人寿的“非正式调查”,要求中国人寿在自愿原则上提供首次公开上市的所有文件和相关信息。

  在随后8个月的时间里,针对SEC罗列的问题清单,中国人寿提供了数箱资料。2004年12月底,最后一箱资料递交完毕。在经过近一年半的漫长审阅后,通常不会对“非正常调查”做出终止回复的SEC执法局给中国人寿发出书面通知:“本调查已告终止,未向委员会建议采取任何执法措施。”

  丁海华说,“执法措施即制裁的含义”,不采取制裁,“我们理解为,就是认定中国人寿IPO是符合监管要求的。”

  胜诉的可能

  中国人寿遭遇的这场集体诉讼,曾被认为“胜诉可能性很小”。

  虽然从理论上说,SEC的决定并不会自动表明在法院的民事私人诉讼的终止,但“对来的诉讼判决却是一个好消息”。丁海华说,“原告的诉状中,多次提到有关监管机构展开了非正式调查。2004年的很多新闻报道中,进行了各种猜测,甚至是歪曲事实,短时间内导致了中国人寿股票下跌,现在SEC的表态,有助于澄清很多问题。”

  按照惯例,多数大企业为了尽快摆脱诉讼的负面影响会采取庭外和解的方式。但已经经历了两年零三个月诉讼煎熬的中国人寿却并没有进行庭外和解的想法。

  今年4月,中国人寿总经理吴焰在业绩发布会后曾表示,中国人寿与原告方至今从未就和解话题进行过任何探讨。他表示,中国人寿有足够、坚强的事实依据,将以“一种十分坚决的态度”,与原告方作进一步的法律交涉,以维护中国人寿的声誉和利益。

  如今,SEC的来函无疑是一个“坚强的事实依据”。就在美国时间周四,中国人寿已将SEC的来函寄给了负责诉讼审理的美国南区联邦法院的法官。信的最后,对“非正常调查”附带了这样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原告在诉状中多次提到”,以点名对原告证据的驳斥含义。

  而对于正在对原被告双方的诉求进行审议的法官来说,任何新证据的增加,都有可能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事实上,中国人寿的诉讼官司至今仍没有进入庭审阶段。

  2005年1月19日,原告在合并诉状后递交了修改后的诉状。2005年11月18日,中国人寿相应地修改了自己的文件,向法院递交了“驳回原告起诉的动议”。

  按照美国司法程序,目前,双方正在等待法官对原被告文件审议后的决议,其决议可能产生三个结果:一是,依照被告动议,直接驳回原告起诉;二是双方进行口头辩论,以便进一步审议;三是驳回被告的动议,对双方进行调查取证。

  而真正的庭审是要在调查取证后,在不进行“简约判决”的前提下,才会进入庭审阶段。

  对于中国人寿来说,SEC的来函,带来了法官驳回原告起诉的可能,为尽快结束官司提供了依据。

  但丁海华表示,官司下一步会如何发展还无法确定。“如果中国人寿的动议被驳回,法院进行双方调查取证,这个阶段将旷日持久,可能要1到2年。”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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