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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眼中的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 09:48 金融投资报

  一石激起千层浪。河南技术产权交易所率先在全国开通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业务,引起了四川相关各方的关注。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产权、券商及法律方面的专家。

  券商

  象征意义大于实际

  联合证券成都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陈学丰认为,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开通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业务给四川的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带来一些启示。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可能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陈学丰说,据他所知,目前四川的未上市公司法人股股权交易都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而且转让与受让双方大部分是关联交易单位,或者是同一行业的企业。当然,这也许与目前尚无指定的未上公司股权交易场所有关。“我不清楚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范围有哪些”,陈学丰说,“如果仅仅从该交易所的名称来看,它的主要业务应是从事技术产权交易。而且,据他所知,河南省内未上市股份公司数量并不多,更难与四川相比。”

  据悉,目前市场上真正关心的是未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份转让问题。对于这一点,陈学丰告诉记者,他本人至今手中就有菊乐股份、国泰建设两家未上市公司的个人股权,曾经也打算转让,但无奈没有合法的交易场所。因此,他希望无论河南,还是四川开通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业务后,应该包括未上市公司个人股权转让这部分业务。也许,这部分股权在整个股权交易中,其比重微乎其微,但却牵扯着众多个人投资者。

  产交所流动是股权的天性

  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总裁杨晓舫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我虽然还未知道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开通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业务的消息,但有人吃了这只‘螃蟹’是好事,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结果。”他说,只是由于各种原因,未上市公司股权流动至今尚处于“纸上谈兵”的状态,河南省开了头,他表示希望四川省有关部门借鉴河南的做法。

  杨晓舫认为,开通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业务,实质上是给大量的民间资金在资本市场上搭建一个进出平台。这有利于将民间资金转化为民间资本。但是,对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监管工作应跟上,有关部门应对这一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杨晓舫同时认为,成都完全有条件建立类似河南郑州那样的未上市股权交易场所,产权交易机构也应有资格进行股权交易,包括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业务。

  律师

  应为股权交易营造法制环境

  中豪律师集团黄兴旺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股权既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又包括未上市公司股权。但问题是目前在我国国内依法设立的

证券交易场所只有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场所,而这两个证券交易场所目前担负着1300多家上市公司
股票
交易的重任,无暇顾及成千上万家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这样,就使未上市公司股权找不到一个合法的交易场所,不能满足现实的股权交易需要。

  黄兴旺对此建议,为满足各地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者及受让者双方就近交易的需要,不妨考虑分别在北方地区的天津、华中地区的武汉、西部地区的成都设立区域性的未上市股权交易场所。这种区域性的市场可以使股权受让方比较容易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

  “目前开通的三板市场也可扩容,将有条件地把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放在这一市场上来进行”,黄兴旺建议,如果这些在三板市场挂牌交易股权的未上市公司表现良好,达到了主板市场或中小企业板市场的要求,还可以转板到主板或者中小企业板市场。

  黄兴旺同时认为,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事前都必须将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

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在当地指定的媒体、网站及交易场所内进行如实披露。对于制造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过,黄兴旺认为,管理层对于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监管应与主板所不同,管理层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并督促执行及检查,而将一些具体的监管职责授权给交易所代行,包括对未上市公司股权进场交易的审批等。

  本报记者 杨成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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