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西3(400029):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 09:44 中国证券业协会 | |||||||||
证券代码:400029 证券简称:南华西3 公告编号:2005-050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和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同时于2005年3月7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1份,案号(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号。本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www.gfzr.com.cn)公告了有关诉讼情况。2005年7月27日,本公司和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号。本公司于2005年8月8日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www.gfzr.com.cn)公告了有关诉讼情况。2005年11月2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5)穗中法执字第2411号。本公司于2005年11月10日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www.gfzr.com.cn)公告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2005年11月26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穗中法执字第241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参照民事起诉状日期2005年1月20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时间:2005年3月7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 2、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起因: 2000年8月23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编号为农信借字[2000]第344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限内由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最高贷款本金限额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的贷款,每笔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第二、第三被告为该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于2000年10月31日、11月2日及11月3日向第一被告发放1000万元的贷款,即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整,并分别出具了借款借据,约定按季结息。第一被告自2001年第3季度起开始拖欠贷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虽多次催收,但第一被告仍未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两被告也未能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至今仍拖欠原告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的贷款利息13,025,253.98元。 4、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以及拖欠的贷款利息约13,025,253.98元(暂计至2005年1月20日止); (2)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5、开庭日期:2005年05月19日14时45分 6、开庭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5年7年月27日 2、判决结果: (1)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贷款利息约13,025,253.98元给原告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并从2005年1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3000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付逾期贷款利率给原告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 (2)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25,136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费用已由原告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3、本公司及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的本金和利息已作帐务处理,当支付诉讼受理费时将影响本公司的利润。 (五)(2005)穗中法执字第2411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诉你(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号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至今不自觉履行义务,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2005年10月31日持本通知到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如下义务:1、交纳3000万元及利息;2、交纳执行费45250.39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六)(2005)穗中法执字第2411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七)备查文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穗中法执字第2411号 二、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