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股民在和券商发生争议后处于僵持状态,而在“冷战”期间,股民多次“指挥”券商对其账户进行一些模拟操作,这一系列操作碰巧都是“获利”的。那么,券商需不需要将这些“获利”支付给该股民呢?
王先生在国泰君安浦东南路营业部开设了一个资金账户。由于王先生持有的清远建北从STAQ系统转向三板市场交易,王先生在营业部对该股票进行了登记,账户上当时有5300
股清远建北。
2001年8月8日是清远建北登陆三板市场后的首个交易日,收盘价为16.52元。当天,王先生想卖出时却发现股票从账户上消失了。8月10日,营业部才将股票解冻至王先生的账户内,当日清远建北价格为15.69元。
此后,王先生一直没有卖出清远建北。当月20日左右,他提出,按清远建北首个交易日的价格(16.52元)返还资金,而股票则交由营业部处理。
但是,营业部不同意这一方案,因为清远建北至8月20日已经跌到13.45元。营业部认为,8月10日之后王先生便可以抛出股票,营业部不应该为股票在此之后的亏损承担责任,只同意支付第一个交易日与第二个交易日的差价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后,同年11月,王先生又要求营业部以2001年8月8日卖出清远建北的资金87026元模拟买入清远建北9200股(9.30元/股)。又于同年12月10日要求营业部模拟卖出清远建北9200股(12.20元/股)。2002年1月25日,王进一步要求营业部用以上可得资金模拟买入华意压缩20900股(5.28元/股),又于2002年2月4日要求模拟卖出华意压缩20900股(6.19元/股)。
由于这些操作都是盈利的,王先生多次向营业部提出支付这些“获利”,但是都遭到拒绝,终于引发诉讼。
浦东法院审理后指出,王先生是国泰君安营业部的客户,由于营业部的技术问题使得王先生不能在2001年8月8日正常卖出清远建北,由此遭受的损失应该由营业部赔偿。考虑到该股票在上市首日以后的几个交易日连连跌停,王先生卖出该股票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法院以其可获最大利益要求营业部作出补偿,即按8月8日成交价为准。
不过,王先生后来的模拟操作引发的利益问题,法院最终没有支持。
法官点评:股票的买卖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据对股份的所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进行处分和收益的行为,因此买卖股票应在对股份或资金享有所有权的基础上进行。而这起纠纷中,8月8日的第一次股票买卖并未发生,因此王先生也就没有取得此后买卖股票的资金和股票所有权,此后一系列的模拟操作不具备法律效力。
作者:严登峰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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