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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科技:诉讼事项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 13:52 证券业协会

  近日,我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大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就公诉机关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诉我公司及被告人洪友声(我公司原董事长)、潘梅财(我公司原财务部经理)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重审作出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连北大车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罪;被告人洪友声无罪;被告人潘梅财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12月10日就本案作出(2003)大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本公司及被告人洪友声、潘梅财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洪友声、潘梅财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2004)辽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大连中院上述判决,发回重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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