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420,677,1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元(含税),不进行股份转增和送股。

  2、自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披露本次利润分配方案至今,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动。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2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实施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420,677,1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元(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现金0.9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现金1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31日,除息日为:2017年6月1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5月3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6月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含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5月22日至登记日:2017年5月3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3、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安排: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公司有权视该应付股利的使用及存放情况决定是否支付利息);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公司收回。”因此,上述限制性股票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取和管理,在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锁/回购注销时由公司向激励对象支付/收回。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根据2014年7月10日披露的《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对公司于2014年10月授予的首批股票期权、2015年11月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28层,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联系人:林少韩

  咨询电话:020-81652222,020-81802222

  传真电话:020-81652222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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