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30日,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富士达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达")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快递方式送达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7)陕01民初字第59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7)陕01民特字第59号】等文件,SENAH INC(以下简称"美国森那公司"或"SENAH, INC")作为申请人申请承认与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圣何塞市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书。本案件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原定于2017年5月9日开庭审理。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30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富士达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24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7年5月11日,富士达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陕01民特059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1、SENAH,INC于2017年5月8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SENAH, INC称由于涉案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圣何塞市联邦地区法院13-CV-04254-BLF关于同意原告申请缺席判决的判令尚未完成中国法律所认可的送达程序,故向本院申请撤回。 SENAH,INC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SENAH, INC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SENAH,INC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构成影响。

  鉴于美国森那公司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圣何塞市联邦地区法院13-CV-04254-BLF关于同意原告申请缺席判决的判决书经中国法律所认可的程序完成送达后,有可能再次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判决书,为维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富士达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后续情况积极应对,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陕01民特059号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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