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61版)

  五、基金的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注册地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或直接受益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七、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对于注册地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或直接受益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八、基金的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和权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财政货币政策分析、不同行业发展趋势等分析判断,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金融产品的收益及风险特征,动态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注册地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或直接受益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对于注册地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或直接受益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个股选择将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其中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定性方式

  根据国务院2010年批准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长三角地区是中国第一大经济区,是中央政府定位的中国综合实力最强的经济中心、亚太地区重要国际门户和全球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本基金主要聚焦于注册地在长三角地区或直接受益于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的上市公司,重点关注具有上海国企改革、自贸区、迪士尼等概念和受益于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股票;具有浙江国企改革、“互联网+”等概念以及受益于浙江电子商务产业高速发展、浙江“一带一路”建设和浙江经济转型的股票;受益于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江苏“创新转型”战略的实施以及江苏国资改革的股票。

  主要包括具有国企改革预期或者已开始实施改革方案的上海本地股、浙江及江苏板块的股票;在金融、地产、贸易和港口等方面享受上海自贸区、浙江“一带一路”建设及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政策红利的个股;受迪士尼投资建设拉动以及长期受益于迪士尼正式营业后所带来的旅游、消费等机会的个股;可以分享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和全球科技创新中心所带来的历史性机遇的个股以及具有高科技、“互联网+”、智慧城市建设等属性且受益于江浙两省经济转型的个股。

  2)定量方式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3、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变化趋势,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的属性,即货币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根据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进行分析。通过优化资产配置模型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债券类别配置/个券选择: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各个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等利率债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将运用期权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正股价格走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

  九、基金的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依据投资研究人员对国内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和上市公司的综合分析研究进行决策;

  2、依据对国内证券市场的阶段表现、活跃程度和发展趋势的判断进行决策;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决策;

  4、风险控制贯穿投资过程各环节。

  (二) 投资决策程序

  为明确投资各环节的业务职责,防范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规范的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股票/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形成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等提出个股、行业选择、数量化投资方案,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等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交易进行过程中,交易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5、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跟踪、评估、控制,对投资组合的绩效进行分析。

  十、基金的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对于注册地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或直接受益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十一、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长三角龙头企业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中证长三角龙头企业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的,该指数选取注册地为上海、江苏、浙江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空间,是体现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特点的区域特色指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设定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长三角龙头企业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该基准能客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 51,110,996.64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042元,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为1.042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2、其他资产构成

  ■

  ■

  13、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4、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止日期2016年12月31日):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一)在“基金管理人”部分进行了更新。

  (二)对“基金托管人”部分进行了更新。

  (三)对“相关服务机构”部分进行了更新。

  (四)在“基金的投资”部分,对“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按最新资料进行了更新。

  (五)对“基金的业绩”部分按最新资料进行了更新。

  (六)在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部分,披露了本期间本基金的公告信息。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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