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6月4日,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进出口委托业务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一:湖南淞苗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刘超利、被告三:林钢。同日,法院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5)芙民初字第3081号。2015年6月25日,公司对上述案件增加相关诉讼请求。公司已于2015年6月27日披露了《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起诉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18)。
2015年8月6日,该案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5年9月2日,公司收到该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芙民初字第3081号)。2015年9月8日, 公司发布《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1),披露具体判决情况。2015年10月10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5)芙执字第1892-2号)。由于该案件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芙民初字第3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将继续采取有力法律措施依法维权,并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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